快递损坏不按保价金额赔偿?专家:应尽快完善法律(2)
施先生对记者表示,在初次反馈问题时,他根据职业习惯随口说电脑是1万多元,而他是按照4000元保价的。顺丰提出的800多元赔偿金也就是根据他提出的赔偿金额2200元乘以0.4得出的。 “他们从来没有主动告知过我保价赔偿的规则,我寄了这么多年都没有哪次说过。”这是施先生最为气恼的地方。 施先生这半个月里多次与顺丰方面协商,却换来对方的一句“不再主动联系”。 应完善法律或制订行业标准 记者在新浪黑猫投诉平台检索发现,类似章女士和施先生这样的投诉案例还有很多,涉及多家快递公司。消费者和快递公司之间的矛盾焦点往往在于赔偿标准,但也有少数消费者申请理赔不予赔付的情况。有消费者投诉称,保价3000元寄送的游戏主机板显卡槽损坏,快递公司却以收货后超过24小时才申请理赔为由不予赔付。 那么,快递公司不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是否违法呢?记者注意到,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邮政法》四十七条相关的“保价”内容条款放在第五章损失赔偿里面,而“快递业务”是在第六章,所以不应当把第五章关于邮政企业的保价规则移花接木延伸到第六章的快递业务里来。 “如今的快递物流业务不能简单等同于传统的邮政普遍业务,快递企业收取费用后实际上与消费者建立了物流服务合同,就有责任和义务把快递物品保质保量送达目的地。尤其是作了保价处理的快递,相当于双方有专门约定,快递企业更应该遵循契约原则,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 陈音江也认为,《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关于“保价”的规定不适用快递服务,当前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快递保价赔偿作出明确规定,各快递公司都制订了自己的赔偿标准,并以单方制订格式条款的方式印制在快递单上。但快递企业在快递单上列举的条款内容,明显减轻了自身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其内容也不具法律效力。 陈音江建议,快递物流业发展很快,需求也很大。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尽快从完善法律或制订行业标准的角度,探讨建立一套兼顾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快递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治理体系,从而解决当前快递物流行业消费者维权难的现状。 (杨召奎)(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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