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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孙小果案启动再审的意义

2019-07-27 12:02来源:人民公安报浏览:手机版

对孙小果案启动再审的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卫跃宁

  云南孙小果案之所以引人瞩目,不仅仅因为其是涉黑涉恶案件,更因为其曾因严重犯罪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后,又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为有期徒刑,然后经过一系列减刑后又复归社会继续作恶这段“传奇”的经历。人们不禁要问,孙小果究竟是凭借什么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从一个死刑犯到最终出狱继续犯罪。随着一些曾参与该案处理的警察、法官、监狱干警的落网,孙小果案的谜底逐渐被揭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决定,依法对孙小果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启动再审。该院认为,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2006)云高刑再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即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予以再审,并在再审过程中对该院1999年3月9日作出的(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即二审判决)一并进行审查。笔者认为,该案再审意义重大: 
  第一,对该案的再审符合我国“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再审制度设计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对实事求是世界观的追求,在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尤其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程序权利的前提下,“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仍然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作为特别救济机制,再审程序并非单一地满足某一个目标,而是重视纠错功能的兑现和实体正义的实现,简言之,就是对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予以纠正,无论是对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减轻或加重,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正义,做到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实体正义。孙小果1997年4月至11月,在服刑期内又多次犯罪,昆明中院于1998年2月一审判处其死刑,云南髙院1999年3月二审改判其死缓。8年以后,云南髙院于2007年9月又对其进行再审,将其改判为有期徒刑,通过这一操作,孙小果获得了“重见天日”的“一线生机”,为其日后的恶行埋下伏笔。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这一再审改判过程中可能存在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显然,如果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实,这个再审判决就成为孙小果继续为非作恶的“源头”,应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拨乱反正。 
  第二,对该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于法有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于纠错的需要,依法获得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权力。面对本院曾经作出的判决,发现审理过程中确有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的错误、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可以合理地认为上述情形可能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了根本影响。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保障刑法的价值得以高效公正地实现,实体公正是保护正当法益、正确惩罚犯罪的基础,若以错误的事实作为法律适用的基础则有违正义。如果以往的判决确有错误,那么必须通过再审程序纠正生效判决中的错误,才能实现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价值。云南高院决定依职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实属题中应有之义。对此以往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先例。法院通过再审修正自己已经生效的裁判,体现出自我监督、自我纠错的态度。 
  第三,对该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也是民心所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级党政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坚持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乱必治,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在中央督导过程中发现了孙小果不但死中求活,逍遥法外这一骇人听闻的典型案件,还牵扯出当地“保护伞”的诸多乱象。昭昭天日,万民瞩目。此事若不及早启动再审,彻查清楚,将各顶“保护伞”的责任查清查明,绳之以法,实难取信于天下人。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实现有伞必打、有网必破,在法治轨道内除恶务尽,应该是众多关心此案的人的共同关注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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