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考勤数据难辨真伪 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难维护(2)
员工孙畅说,丈母娘过世,他用微信向部门经理徐志武请3天丧假,徐志武回复了“嗯嗯”两个字,表示准了假。徐志武则反驳说,当时忙工作,回复“嗯嗯”表示孙畅的请假他知道了,因为不明白丈母娘非直系亲属过世是否可以请丧假,他想请教人事部门。结果当天下午,孙畅私自旷工去了外地。 苏晶晶告诉记者,不像书证、视听证据那样明晰,许多微信、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等请假、工作时长数据,因其内容模棱两可,惹出不少争议。 “我和他说了啊”“他应该明白我的意思啊”“这件事我已经做过了啊”……调解过程中,经常听到这样的话。苏晶晶发现,与传统的“面对面”交流不同,一些领导会故意回复模棱两可的留言,用以免责,一旦出现纠纷,这类回复很难成为员工维权的有力证据。 此外,电子考勤数据的脆弱性,让员工、企业维权时也很难利用。“我连续3年的指纹打卡记录,公司说打卡机坏了记录就被清空了,还能去哪找证据”“公司说要保护商业秘密,强逼我退群,结果找证据时,才发现微信群被解散了”“公司的办公软件出现漏洞,数据被清空,有的员工找我要加班费,我都拿不出证据来”…… 电子证据合理利用才有效 “只要能够形成证据链,法院会采纳使用电子数据。”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表示,单纯只有几条微信聊天记录、一条请假短信不足以证明事实,还得有其他证据辅证。比如按照微信指示所进行的银行转账记录,外出跑业务的微信运动轨迹,朋友圈里工作时间的认证照等都可以相互佐证。 目前,我国对于电子数据的相关证据规则至今未出台详细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的认定存在实际操作人身份难以确定、司法鉴定的依赖度较高、何为电子数据原件难以确定等难点。 “只有我们的立法越来越完善,我们才能真正享受到科技带来的便利。”郑虹说。 电子证据生效的前提是必须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记者采访了26家企业后了解到,这些企业或者部门内部都有微信工作群,但没有一家企业对电子考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王金海表示,企业建立微信工作群,并通过微信群进行工作安排,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对员工通过微信请销假事宜作出明示禁止或者允许,这样才能让电子证据生效。 邢燕则建议,电子数据不能取代书面协议,不做维权首选。公司有相关规定的,员工要严格按照公司标准流程来走。拿请假来说,书面申请优先,电话、口头请假其次,然后再补写申请,实在来不及或者无法联系到领导,再选择用微信和QQ 请假,优先选择易保存、易辨真伪、不易篡改的数据。 (部分受采访对象为化名)(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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