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售自制专利火柴枪被鉴定为枪支 自辩称是玩具(2)
本案另一名被告人魏某某的辩护律师周玉忠指出,该鉴定意见只有枪形物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的结论,没有枪口初速度、弹丸质量、截面积的数据及演算,其得出该检材系枪支没有检测实验的依据。 程城手下员工、被告人梁某告诉澎湃新闻,首次送检的八支枪形物中,其中四支为警方到工厂查处时由他本人现场组装,另外四支是其在和平县公安局内组装的。 梁某说,他平时在厂里负责加工、组装和邮寄工作。梁某对澎湃新闻表示,在公安局组装的火柴枪有零件被人替换过,而且他是在没有看到鉴定材料的情况下被要求签名的。 对此,河源市和平县公安局徐姓民警回应澎湃新闻称,所有的鉴定枪支都由梁某组装,“并不是公安组装的”,全程有同步录音录像,所有鉴定程序依法依规。 在3月29日进行的本案首次庭审中,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了上述疑点。 其后,今年5月,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为此案物证进行了二次鉴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鉴定是将程城等人所制的火柴枪及散件与两把此前案件中经过认定的自制火药枪进行比对,鉴定结果认定,程城等人所制符合枪支的结构、功能特点。 周玉忠告诉澎湃新闻,他在看过前述两把已认定为自制火药枪的枪形物鉴定文书后发现,这两把枪的鉴定方法是将三枚火柴头剥离后作为击发药,又拆取鞭炮作为发射药,而正规鉴定应该使用现有弹丸,而非鉴定机构根据需要人为制造的子弹,“任意加大火药量进行测试,不符合实际使用情况,本质上属于改装枪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此外,两位律师还指出,程城因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于1月9日向法庭递交了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和当庭比对物证,并得到了法庭认可。然而,本案首次开庭时,涉及的三家鉴定机构,仅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派员出庭,其余两家均以物证无法拿到为由致函法庭表示不能出庭。王贵祥表示,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的鉴定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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