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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售自制专利火柴枪被鉴定为枪支 自辩称是玩具(2)

2019-07-26 15:36来源:澎湃新闻浏览:手机版

  本案另一名被告人魏某某的辩护律师周玉忠指出,该鉴定意见只有枪形物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的结论,没有枪口初速度、弹丸质量、截面积的数据及演算,其得出该检材系枪支没有检测实验的依据。
  程城手下员工、被告人梁某告诉澎湃新闻,首次送检的八支枪形物中,其中四支为警方到工厂查处时由他本人现场组装,另外四支是其在和平县公安局内组装的。
  梁某说,他平时在厂里负责加工、组装和邮寄工作。梁某对澎湃新闻表示,在公安局组装的火柴枪有零件被人替换过,而且他是在没有看到鉴定材料的情况下被要求签名的。
  对此,河源市和平县公安局徐姓民警回应澎湃新闻称,所有的鉴定枪支都由梁某组装,“并不是公安组装的”,全程有同步录音录像,所有鉴定程序依法依规。
  在3月29日进行的本案首次庭审中,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了上述疑点。
  其后,今年5月,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为此案物证进行了二次鉴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鉴定是将程城等人所制的火柴枪及散件与两把此前案件中经过认定的自制火药枪进行比对,鉴定结果认定,程城等人所制符合枪支的结构、功能特点。
  周玉忠告诉澎湃新闻,他在看过前述两把已认定为自制火药枪的枪形物鉴定文书后发现,这两把枪的鉴定方法是将三枚火柴头剥离后作为击发药,又拆取鞭炮作为发射药,而正规鉴定应该使用现有弹丸,而非鉴定机构根据需要人为制造的子弹,“任意加大火药量进行测试,不符合实际使用情况,本质上属于改装枪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此外,两位律师还指出,程城因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于1月9日向法庭递交了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和当庭比对物证,并得到了法庭认可。然而,本案首次开庭时,涉及的三家鉴定机构,仅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派员出庭,其余两家均以物证无法拿到为由致函法庭表示不能出庭。王贵祥表示,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的鉴定没有意义。

男子网售自制专利火柴枪被鉴定为枪支 自辩称是玩具

  澎湃新闻在网购平台以“火柴枪”为关键词检索,仍能找到大量类似产品在售。
  检方: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3月29日,本案一审首次庭审结束后,五名被告取保候审。
  负责淘宝店运营的被告人魏某某对澎湃新闻说,他从没想过这是违法的,认为所售火柴枪只是玩具。其2018年5月8日的讯问笔录也显示,入职前,他曾向程城确认卖火柴枪不违法,才答应从事网络销售。程城还告诉他,“只要别人不改装做坏事就是没有关系,卖火柴枪就是不违法的。”
  魏某某还在之后的笔录提到,如遇淘宝客户问能不能改装、能否将枪管口径改大的问题,他都会回答“不能改装”,淘宝店铺首页也有提示“只是火柴枪、不能改装”的字样。另一被告人廖某萍亦供述,程城对她说生产的是工艺品和玩具,她才到厂里上班的。
  王贵祥告诉澎湃新闻,《刑法》以及《枪支管理法》所指的枪支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而程城所售火柴枪是以火柴杆为发射物,以弹簧为动力,以火柴头硫磺为燃点,是只能听响、无任何杀伤力的儿童玩具。
  澎湃新闻注意到,和平县检察院的起诉书中,也对这一点予以认可:程城非法制造、销售的枪支,购买人多以收藏、娱乐为目的和作为工艺品进行摆放,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违法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材质、发射物、价格、致伤力大小等。同时,应综合评估其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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