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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子型"干部公然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3)

2019-07-23 15:2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黄炳立在明知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涉及的补偿款应公证提存的情况下,仍授意指挥部工作人员并由其签字同意,将全额补偿款人民币1910万余元支付给吴某。2016年5月,该房产被拆除。同年12月,孝感市中级法院对吴某与他人债务纠纷作出生效判决予以强制执行。2017年2月,湖北省大悟县法院向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吴某未予以执行。后来吴某迫于压力将人民币1010万元退回金狮湖指挥部,该款于2017年12月由金狮湖指挥部汇至大悟县法院。
  黄炳立敢于如此对抗法律,坚持为吴某“站台”,除了他一贯法治意识淡薄外,其实还是有“利”可图。经法院判决认定,为感谢黄炳立的帮助,吴某从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以每月人民币2万元,分13次转账送给黄炳立的情人、特定关系人张某,用以支付黄炳立为张某所购杭州房产的按揭贷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黄炳立都毫不客气地收下。
  身为领导干部,有稳定的工资收入,黄炳立为何一次次向请托人开口索要钱财?据办案人员介绍,自身的贪婪是导致黄炳立以身试法的主因,而其家庭经济问题是客观因素。据调查,黄炳立的妻子经营着一家袜业公司(实为夫妻合营),由于经营不善而负债累累,每当遇到需要还钱时,妻子便催促黄炳立想办法,黄炳立的受贿款也因此大部分被用于偿还企业债务和经营运转。
  2018年7月10日,黄炳立被金华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30日经金华市检察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我认罪,我服法,我后悔……”今年5月21日,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时,黄炳立当庭表示不上诉。
  ◎公诉人说案
  以新手段受贿“打擦边球”完全是自欺欺人
  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公诉二部副主任 夏云
  黄炳立曾在工作岗位上表现较好,受到组织的重视培养,逐步走上领导岗位。客观地说,黄炳立在这些年的工作中,也曾付出过努力、取得过突出成绩。然而,黄炳立在这些年中取得的业绩,所承载的绝不仅仅是其个人的努力,更多的是党和人民对他的厚爱;所代表的,绝不仅仅是他个人的进步,更多的是组织对他的信任。对此,黄炳立本应倍加珍惜,努力回报党和人民,然而他却在金钱、物质和腐朽生活方式的诱惑下,逐渐放弃了自身的党性修养,放弃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放松了政治学习、法律学习,最终没有守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底线、法律底线,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对每一位公职人员而言,都是非常深刻的教训。
  这些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打击腐败犯罪力度不断加大,贿赂犯罪方式越来越隐蔽,手段翻新、花样百出。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时对各类“新型受贿行为”及其认定作出明确规定。然而,仍有一部分心存侥幸的公职人员,就像本案中的被告人黄炳立一样,试图通过一些新型权钱交易手段“打擦边球”——他通过合作开办公司收受钱财、以借为名变相索取财物、免除利息和债务等隐蔽方式实施的受贿行为,均属于两高《意见》和《解释》所规定的新型受贿犯罪。尽管绞尽脑汁,自认为可以瞒天过海,殊不知,这完全是自欺欺人。即便时过境迁,也会雁过留痕,只要利用公权力为他人谋取私利,不论是什么时候收受他人财物,也不论收受的形式如何隐蔽,都脱离不了权钱交易的本质,也都逃脱不掉法律的制裁。
  本案的查处再次警示和告诫所有的公职人员,权力是把双刃剑,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清楚地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在各种诱惑面前切莫伸手,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必须时刻保持警醒。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切实拧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才对得起自己以往的奋斗积累,才能守住自身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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