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持续辱骂学生,撤销教师资格就完了
据报道,半年前转入陕西商丹高新学校的初一女生婷婷(化名)因成绩差遭班主任王某长期辱骂。婷婷在20天内录下100多条遭受辱骂的录音,时长超过20小时。7月14日中午,商洛市商州区相关领导带领该校校长和涉事教师本人,向婷婷及其家长承认错误并道歉。14日晚上,处理结果公布,给予王某记过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7月15日澎湃新闻)。
毋庸置疑,作为教师,自然享有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权力。目前,相关部门正在探索确立教师教育惩戒权,授权教师对犯错的学生施加相应惩戒。但惩戒不是羞辱和辱骂,对学生滥施羞辱的教师,有违师德,甚至可能涉嫌违法。因此,对此事不能止于吊销涉事教师的教师资格证,当地有关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有效问责。
据报道,因为刚刚转入该学校的婷婷学习成绩差,班主任王某就长期对其辱骂:“贱人、二货、不要脸”“下学期你不要来了,你要来了,我把你捏死在教室里”“你像个死人一样坐在教室里”……这样的言辞,显然远远超出了教育、管理、批评、惩戒的界限,已涉嫌对学生的人格侮辱和精神摧残。
更为严重的是,这样的辱骂行为并非是偶发的一次或者两次,而是持续较长时间,并发生在教室等学生众多的场所。那么,其行为性质显然已经不只是有违职业伦理和失德失范,更可能涉嫌严重违法。根据教师法,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同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其教师资格。可见,当地有关部门在事件曝光后对王某予以记过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的做法非常及时到位。
但如前所述,这种持续的在教室这一公共场所对学生羞辱、辱骂的行为,更可能涉嫌治安违法乃至刑事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他人的,可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根据刑法,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此外,对于受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往往应对作案人酌定从重处理。那么,对长期随意辱骂学生的教师,撤销其教师资格就算完了吗?
学生求学的主要目的是接受各种教育,养成健全的人格,汲取有用的知识,形成遵纪守法的意识。本来应受平等对待的未成年人,却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被公然羞辱、嘲笑,其精神和心灵受到的摧残折磨可想而知。
这一事件同时也暴露出学校对师德师风的培育及对学生的权益保护的漠视,有人甚至怀疑学校是否在用各种形式诱导教师“逼走差生”。这些问题,同样有待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后回应公众并作出适当处理。(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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