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围殴下用剪刀刺人重伤 山东微山: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义网济宁7月16日电(记者匡雪 通讯员寇文一 侯秀丽)对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山东省微山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属于正当防卫,7月3日,检方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次日,当事人殷天明向微山县检察院赠送了一面“严格依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的锦旗。 殷天明住在微山岛上,因家庭条件不好,就修整周围废弃的河沟养殖鱼、龙虾等补贴家用。6月6日晚上11点多,殷天明穿着下水裤在河沟里下地笼捕鱼时,被饮酒后路过的刘某等4人误认为偷盗者,双方发生争吵。争吵后,殷天明向相反方向走出30余米后,刘某、殷某等4人追上对其进行围殴。殷天明身穿下水裤行动不便,始终躲避后退,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用于修剪地笼的剪刀向身前捅刺,致殷某腹部受伤。随后,殷天明逃离现场,刘某等3人继续追打,直至殷天明躲进河沟才结束。经鉴定,殷华腹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公安机关以殷天明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徐绍宏细审阅案卷,反复观看监控录像、复核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殷天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双方发生口角后,殷天明向反方向离开30余米后,刘某、殷某等4人追上殷天明实施殴打行为,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殷天明连连退让,边逃边被动挨打,在遭到对方围殴时才被迫防卫,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刺伤对方以保护自身安全。 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时候,检察机关内部也有争议,殷天明将人刺成重伤,其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呢?多数人认为,殷天明防卫措施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案发时间是在深夜,案发地比较偏僻,周围无人,且殷华明穿的下水裤在湿水后增重近20斤,行动缓慢,而对方行凶的4名成年男性,对比下双方实力相差悬殊,殷天明借助剪刀增强防卫能力,在手段强度上合情合理。另一方面,在殷某被刺伤后,其同伙仍然追打殷天明,侵害行为没有停止,所以,殷天明拿剪刀挥刺的行为不足以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最终,微山县检察院对殷天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向微山县公安局制发《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启动监督撤案程序。微山县公安局于7月12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而刘某等4人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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