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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救助“事实孤儿”率先举措力推国家立规

2019-07-14 13:15来源:江苏法制报浏览:手机版
  7月10日,民政部举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由国家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有关情况。这意味着源自江苏多部门救助“事实孤儿”的探索实践得到国家认可,并上升到了法规政策层面。(2018年12月7日,本报头版头条刊登记者马健、宋世明采写的独家通讯《一件“精准扶贫”大实事》,详细介绍了江苏8部门在全国率先出台政策救助“事实孤儿”的做法。)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不能正常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通俗地讲就是“事实孤儿”。关爱事实孤儿,最初源于泰兴市检察院2017年支持起诉的一起“事实孤儿”远远(化名)申请宣告母亲失踪案。当年10月19日,经审理,法院当庭宣告元元的母亲失踪;11月20日,远远成为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孤儿”,享受每月1350元的孤儿养育金。该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为切实解决“事实孤儿”权益保障问题,2018年2月1日,泰兴市检察院牵头,联合公安、法院、民政局、教育局、司法局、人社局、团市委、关工委共9个单位,会签《关于“事实孤儿”关爱和保护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事实孤儿”的范围,细化相关部门职责,使“事实孤儿”不孤。同年8月,泰州市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加强被羁押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工作实施办法》,定期对全市四家看守所所有在押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情况开展常态化问卷调查,并收集到线索4条,在审查认定后,通过督促履职,为三名符合条件的“事实孤儿”申请到了孤儿待遇。
  “事实孤儿”问题也引起了江苏省有关部门的关注。2017年11月起,江苏将“事实孤儿”纳入救助范围,“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2018年5月31日,省民政厅牵头,联合省检察院、法院、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卫计委等七部门,出台《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细化困境儿童分类,从5大类25种人群拓宽并细化为6大类55种人群,将事实孤儿纳入救助范围,甚至规定“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继续就学的,可继续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为止”。
  据悉,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江苏困境儿童保障省级财政预算达6900余万元,孤儿保障预算持续增长。全省散居孤儿和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提升到月均1470元和2158元,全国领先。江苏成为全国将“事实孤儿”纳入救助范围的第一省,逐步实现救助“全覆盖”。
  2018年12月,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计委等多部委到江苏就“事实孤儿”帮扶、养育情况进行专题集中调研。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大约50万左右。为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问题,2019年6月18日,民政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高晓兵介绍,《意见》重点解决了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强化基本生活保障。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活困难,明确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的生活补贴,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的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办法确定发放的方式,中央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二是加强医疗康复保障,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医疗康复困难,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三是完善教育资助的救助。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的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的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的政策,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四是督促落实监护的责任。要求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和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依法追索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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