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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过户遭拒后诉至法院 恐面临房、钱两失(2)

2019-07-14 12:33来源:北京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2017年当时以170万元购得的房子如今市场价至少280万元,穆先生等人决议卖房套现。但随后穆先生和郭女士发现房子已经不在尹某名下。原来,穆先生和郭女士连续还贷五年的房子,其实根本就没有买。而尹某始终声称“自己只是被动配合”,钱虽然打到了自己的账户上,但并不意味着房子也要自己去买。
  今年3月,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原告未能拿出证据证明被告曾经买过房子,因此,法院没能支持原告主张的“房屋差价”的补偿。
  提示
  存在合同效力等多种风险需谨慎操作
  针对此类案件,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提示,“借名买房”存在多种风险:首先,一般的借名买房协议,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效事由的情况下,法律认可其合同效力。但借名买房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所购房屋为保障性房屋时,不具备保障性住房申购主体资格的人购买和取得保障性住房,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就保障性房屋签署的借名买房协议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除了合同效力的风险外,由于借名买房协议签署双方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亲密关系,双方对于借名买房若只存在口头约定,在发生争议时,如果出名人反悔,借名人想要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就会很困难。当然,即使双方签署了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也不代表着借名人就万无一失。
  因此,借名买房风险很大,在此提示广大购房者,不要为贪图眼前利益轻易采用借名买房,最终可能导致房、钱两失。(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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