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子大战愈演愈烈 拿什么阻断离婚抢孩子大战(2)
那么,对于已经发生的“抢”“藏”孩子行为,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救济手段呢?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龙俊指出,如果抢孩子的行为发生在法院判决之前,那么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相关规定主张行为保全。比如《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明确规定,“对方当事人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可以进行行为保全。如果抢孩子的行为发生在法院判决之后,那么甚至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就现行法律而言,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私自藏匿子女、扣留子女也会带来一些法律后果。”龙俊指出,从总体上来说,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直接具体规定抢孩子这一特定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调整。 除此之外,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被侵犯监护权的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子女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但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的落地情况并不理想,一些实务界人士告诉记者,造成夺子大战不断升级的另一个原因,正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亲权保障缺乏有力的规定,导致抢孩子之后基本没有任何违法成本。 “现状就是,抢了就抢了,夺了就夺了。”山东省淄博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副主任、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文丽指出,在抢孩子过程中,如果有殴打行为,管辖地派出所会根据情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伤害他人的规定予以处罚。但如果没有殴打行为,比如一方在商场抱起孩子迅速离开,双方没有任何肢体冲突,无其他人身伤害和违法行为,警方即使接警调查,一般也不作出处罚。 建议明确藏匿孩子法律责任 鉴于目前在离婚过程中抢夺藏匿孩子的现象比较突出,近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多位与会人员关注到了这一问题。 “目前的法律没有对抢夺、藏匿孩子一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违法者得不到处罚,导致这类问题明显增多。建议明确禁止在离婚过程中藏匿未成年子女,同时规定在情节严重、对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发言时建议在草案第八百六十一条之后增加一款,“父母在离婚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藏匿未成年子女。情节严重,给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以增加法律的震慑,从而有效遏制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现象。 “必须从法律的源头扭转夺子大战,尤其是要改变‘谁抢到子女就判谁直接抚养子女,只有把子女抢过来才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的观念。”徐文丽建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将“抢孩子”规定为法定离婚和损害赔偿事由。同时,将抢孩子一方行为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为有效阻止此类加害行为,全面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应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外,建议设立专门的家事调解员机构、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中心,及时化解家庭矛盾,防止“抢孩子”事情发生。 结合司法实践,陈海仪建议法律增加规定,在离婚冷静期对探视权进行一定程度的保障,让提出离婚的一方保证另一方有平等的机会与孩子相处,否则也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此外,对于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藏匿、抢孩子,必须要有一个判断的法定标准,需要从立法上加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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