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侵权,平台岂能“甩锅”(2)
明知应知侵权而未制止,平台有过错 值得注意的是,平台完成了前面的举证义务后,并不意味着就此“万事大吉”了。如果平台违反了注意义务,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最典型的例子,是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此时,权利人很容易证明平台明知相关侵权行为存在,平台也必须对此后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上传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但在更多情况下,平台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是由于其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所谓“应知”,需要综合多种情况在个案中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的考量因素有:短视频平台采取榜单、推荐等鼓励用户上传的措施时,应对该板块内的内容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对相关侵权短视频的存在因构成应知而成立教唆侵权行为;短视频的类型和上传者信息,如涉案短视频系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等的片段或集锦,通常个人无能力获得剧集版权并在网络传播,故对个人上传的上述短视频,短视频平台应当预见到存在较高的侵权可能;短视频标题、简介中包含侵权导向性信息,如直接使用剧集名称、使用“福利”“抢先看”等字眼的,短视频平台负有通过关键词搜索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发生的注意义务;涉案剧集进入国家版权局的预警名单、处于热播期等,短视频平台对该类短视频负有通过关键词搜索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发生的较高注意义务;涉案侵权视频经权利人投诉后仍有同一用户上传,对此短视频平台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权行为重复发生。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目前短视频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时不承担事先审查义务,但想要获得“避风港规则”的“庇护”,仍要承担与其平台的经营模式、行业规范及短视频的类型、热播程度、上传者情况、被投诉历史等因素共同决定的相应注意义务。 (作者:陆燕,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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