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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行霸市 难逃审判!四平刘云梅涉黑案二审宣判 公布更多涉案细节

2019-07-06 14:02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浏览:手机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云梅早年在四平火车站站前开设经营旅店期间,为争抢客源,经常挑起事端与周边同行业经营者发生冲突,借机寻衅滋事,其子费金伟(绰号“龙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对争抢客源“不服”的旅店业主采取持械围堵旅店门口、燃放鞭炮、打砸旅店设施物品、当街谩骂、威胁恐吓等手段干扰涉事业主旅店的正常经营,迫于压力,每名涉事业主最终都向刘云梅表示“服软”。2005年11月17日下午,在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铁宅小区,公安民警抓捕费金伟时,刘云梅伙同其前夫费玉有纠集20余人围堵警察乘坐的抓捕车辆,阻碍民警执法,持械打砸抓捕车辆,用板凳将民警打伤,给四平市社会秩序、治安秩序、执法环境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自此,刘云梅等人逐步形成了在同行业及四平站前周边称霸一方、无人敢惹的势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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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以来,被告人刘云梅、都江以四平火车站、客运站为中心,租用周边民居作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旅店”窝点,组织他人卖淫,并在卖淫过程中对嫖娼人员实施盗窃,藉此获取更多非法利益。刘云梅、都江在此处长期盘踞,陆续纠集、招募、吸收24名不法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中,于海涛、高阳、张淑杰、段新江均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该有组织犯罪中刘云梅有最高指挥权、决策权,制定内部“规矩”,负责分配卖淫、盗窃所得赃款等事项。都江在作案窝点及其附近“管事儿”,负责监督管理团伙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事项。刘艳萍等13名被告人负责寻找作案对象。被告人韩学江、李占春趁嫖娼人员与卖淫人员发生性关系时伺机盗窃嫖娼人员财物。李丹等6名被告人负责卖淫,配合、掩护成员实施盗窃。于海涛等5名被告人负责跟踪、观察被害人是否离开被盗现场、是否发现财物被盗并返回查找、是否有报警迹象等,同时也负责在窝点附近观察是否有执法人员前来查处。为长期实施违法犯罪牟取暴利,该团伙主要成员较为固定,各自分工明确,组织纪律严明。为应对执法部门查处,事先统一口径,以便被查获后对抗审查,形成具有较强的反侦察性、隐蔽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
      一审法院根据刘云梅等26名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认定被告人刘云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都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六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等的财产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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