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口角四人到他人家中打砸 并暴力控制殴打对方获刑
正义网十堰7月4日电(通讯员王琴)为泄愤去别人家里砸东西,发现目标人物后四人还暴力控制并驱车带至他处殴打。近日,湖北省丹江口市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对周某、张某、赵某、曾某四人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7年3月,丹江口市某俱乐部门口,王某与俱乐部老板周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王某被带离现场后,周某随即邀约张某来到王某家中,却发现其并未在家。于是,为泄愤两人将王某家中两台冰箱、一台电视机等砸毁。离开王某家后,张某又邀约赵某、曾某到王某开设的麻将馆,破窗进入并砸毁四台麻将机及背靠椅等物。正欲离开,周某、张某、赵某、曾某遇见了乘出租车赶来的王某,四人便使用暴力手段将其带上了车,由周某驾车,张某、赵某暴力控制,将其带至丹江口市和河南省淅川县交界处进行殴打。 经丹江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5744元;经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头部、L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和体表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7年11月,周某与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侦查阶段,周某与王某协商并自愿达成由周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损坏物品等共计5.5万元经济损失的赔偿协议,王某书面表示对周某、张某、赵某、曾某四人行为予以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不理性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伙同张某、赵某、曾某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四人都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都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决定判处主犯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主犯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判处从犯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从犯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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