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教育信息化,让家长买单合适吗(2)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实践贯彻中的不足。高铭暄认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实践贯彻中的不足表现在:一是在共同犯罪当中,尚须进一步优化平等适用。二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刑法平等保护不足,在经济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越发凸显。胡云腾认为,刑法的平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不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的平等保护在当前需要加强。清华大学教授劳东燕认为,从平等保护原则的角度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论是在解释论上还是在立法论上都存在一些问题。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跟国有企业的融资需求需要同等的法律保护。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实践贯彻中的不足。高铭暄认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实践贯彻中的不足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重定罪轻量刑是刑事司法实践当中的顽疾,不仅剥离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紧密联系,违背了刑事一体化的实践逻辑,还导致头重脚轻的结构性弊端。二是刑事责任的司法化程度不足。三是刑法体系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调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认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实践中贯彻实施的最大问题是司法解释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技术发展带来的司法解释标准的变化。 刑法基本原则指导司法实践的贯彻完善 在贯彻刑法三大基本原则方面,几十年来取得了巨大的进步。随着新时代的到来,人民对人权保障、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和要求也越来越高。高铭暄认为,可从四方面完善刑法基本原则指导司法实践的机制和功能。一是强化刑法基本原则指导刑事办案的理念。二是强化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原因和说理机制。三是强化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四是摆正刑法基本原则和刑事政策的理性关系。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司法的指导应当是在刑法典的适用和刑事政策的指导之间设置一道调节器。 在讨论刑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如何贯彻完善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表示,需要考虑司法裁判对社会的指引效果,把刑法原则、制度和刑事政策贯通考虑,从整体上进行价值平衡。此外,由于我国各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不均衡,如何解决司法统一性问题,是今后要展开研究的重点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认为,刑事政策分为法内政策和法外政策,法内政策是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的刑事政策。两高对司法解释的调节和纠偏,是法内政策在起作用。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可实现刑法规范与法内政策有效的衔接融合,达到法律本身设定条文的目的。 在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实践完善方面,胡云腾表示,加强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应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在程序方面,从案件的管辖、立案、涉案财物的查、冻、扣等程序着手加强平等保护。当诉讼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程序实现以检察为主导,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就有了双重保险。第二,在实体法方面实现平等保护。可在刑法分则当中,平衡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刑法保护的罪名。第三,可以考虑研究将国有企业财产罪名的保护对象,从国有单位扩展到所有单位。 针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践完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提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实质解释的根基,应当支持实质解释的观念。因为唯有实质解释才能突破法律用语的屏障,突破刑法定罪量刑模式的约束,将自然法的光芒投射到刑法的殿堂中,将天理人情融入到刑法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之中。劳东燕认为,应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作一个指导刑法解释的原则,发展出一套刑法解释技术。还可以把它当作量刑指导原则。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李汉军提出,随着法定犯时代的到来,人身危险性评价理应成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内涵。 针对司法解释滞后或标准变化的情形,喻海松认为可通过下列机制更好地落实刑法基本原则:一是基于现实中法官的精力和可实现性考量,建议将法定刑以下核准权交由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行使。二是对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在完备的程序设计前提下,可以单独基于认罪认罚情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减轻处理,实现罪刑相当。为防止司法解释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现象出现,魏昌东认为,应由立法机关建构司法解释合法化审查机制,将合法性审查法定化。(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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