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孕前报备”不能止于依法维权
这两天,河北传媒学院的一纸通报“女职工未报备怀孕被处罚”事件引发热议。6月28日,该高校通过工作微信群,向教职员工传达了该校院长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学校计划生育报备制度执行情况的通报》及对部分员工的处罚公告。通报里提到,对未报备怀孕女职工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取消两年内评优评先和评定职称”。 在引发广泛关注后,6月29日晚,河北传媒学院通过官方微博表示,校方相关部门在执行有关规定的过程中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决定撤销相关文件,将对有关规章制度及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女职工因未报备怀孕被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与其签订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除此之外,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限制怀孕”也超越了法律授权。因此,河北传媒学院撤销相关处罚,本身就是对其管理违法的自我纠偏。 梳理相关报道可知,类似“孕前报备”“限期怀孕”事件这些年时有报道,并不少见,而相对比较突出的是女性职工占比比较大的单位,学校、医院尤甚。这也客观说明,女职工生育权利与用人单位利益构成了内在冲突,用人单位除了要承担女职工生育的经济成本之外,更关键的还有对劳动秩序的较大冲击。 特别是学校、医院,一方面这些单位女职工较多,有多个职工同时生育的话,单位对岗位人员调配的压力就会很大,另一方面教师、医生、护士等实行的都是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不是临时随便找个人就能顶替。所以,与一般的用人单位相比,学校、医院等有其特殊性,存在法律责任上的不均衡。 维护女职工生育权利以及法律严肃性的重要意义无须讳言,对于用人单位针对女职工生育限制的行为,既要鼓励女职工积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为女性职工撑腰。但是,这并不是调和矛盾的治本之举,如何协调与女性职工生育权利与用人单位的利益矛盾,需要法律但不能全部依赖法律。 从目前的制度设计来说,对于女职工相关的劳动权益保障,遵循的还是“谁的孩子谁来抱”的思路,从字面上来看,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是平等的,但具体到行业单位就千差万别,事实上使得微观层面上法律责任的不对称,特别是一些特殊行业的局部失衡,更需要政策层面损有余而补不足,更精准调节与平衡。 例如,针对学校、医院等女职工较多的单位,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帮助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如建立“备份”机制,即由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女职工生育状况,调剂一批职业者成为临时替岗的专业队伍,将女职工生育权利保障由单位共济上升为行业共济。如此,才会更大程度纾解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生育带来的人员调配的焦虑,也更有利于减轻女职工生育的压力。(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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