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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特赦条件 紧扣“九大步骤”(2)

2019-07-01 14:35来源: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第九,在社区矫正的特定罪犯。具体指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或者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上述罪犯已经在社区,社会危险性小,特赦他们,有利于促进其更好地融入家庭、回报社会。
  九类特赦对象中,第一、二、六、七类与2015年特赦对象相同,第三、四、五、八、九类是本次特赦新增加的。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决定规定只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罪犯实行特赦。
  把握好五种不得特赦情形
  中央政法委特别强调,要把握好五种不得特赦的情形:
  一是犯特定重大罪行的,即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不得特赦。这是充分考虑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和刑事犯罪实际情况,为避免社会误解、影响群众安全感,对这些罪犯不予特赦。
  二是余刑较长的,即对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缓期间的,不得特赦。
  三是之前特赦后再犯罪的,即2015年被特赦后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不得特赦。
  四是不认罪悔改的,不得特赦。“不认罪”是指对基本犯罪事实不认可。这样规定,有利于激励罪犯改过自新。
  五是经评估认为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不得特赦。
  “九大步骤”严格规范实施特赦
  为严格规范实施特赦,中央政法委要求,要围绕“九大步骤”,把握好“九字诀”:
  第一,摸排甄别,重在“全”字,对服刑罪犯逐一摸排,确定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名单。
  第二,调查取证,重在“深”字,确保特赦证明材料真实、充分。
  第三,风险评估,重在“准”字,要进行现实社会危险性评估,提出明确倾向性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四,报请特赦,重在“慎”字,要认真审查拟报请特赦罪犯的相关材料,核实事实证据,落实公示制度,依法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裁定。
  第五,审理裁定,重在“公”字,人民法院要严格把握实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对符合特赦条件的逐案审理,依法作出裁定。
  第六,法律监督,重在“严”字,人民检察院对办理特赦案件实行全程同步监督,对相关控告、举报、申诉,要进行核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军地配合,重在“融”字,军队政法机关要依法办理军队服刑罪犯特赦案件,同时支持地方政法机关做好相关服刑罪犯的甄别、取证、评估等工作。
  第八,安置稳控,重在“细”字,要做好被特赦人员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和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未成年时实施犯罪的特赦对象教育、帮扶、安置,防止重新犯罪。  第九,督导检查,重在“实”字,各地党委政法委要统筹本地特赦实施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严格依法办理不折不扣执行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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