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起走私新精神活性物质跨国毒品大案终审有果
正义网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赵云)近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吴某等4人的上诉,维持杭州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吴某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等的一审判决。至此,这起由公安部督办的浙江省首起走私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跨国毒品大案画上句号。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第三代毒品,具有与传统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在美国迈阿密,曾发生过一起吸食了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男子冲到大街上将一名流浪汉的脸全部咬下来的“啃脸事件”。因此,此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又被称为“啃脸药”或“丧尸药”。 2015年12月,公安部接到线索显示有我国国民在境外网站售卖新精神活性物质,新精神活性物质被我国列为管制物,即毒品。经过警方缜密侦查,在杭州萧山从事化工生意的吴某等4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为准确收集固定证据,杭州市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多次参与侦查取证方向、方案设计的会商工作,对中美证据交换、赴美取证要点、毒品鉴定以及提审美方在押服刑人员等疑难法律问题提出意见,确保案件成功侦破。该院还专门派员赴美参加该案的证据交流和案件商讨。在中美双方合作下,4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抓获,为检察机关办理跨国毒品犯罪案件提供了有益经验。 2018年11月12日,杭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孙某、何某、刘某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在杭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11月至2017年9月,吴某、孙某、何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国家对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管制的前提下,将从刘某处购买的数十公斤新精神活性物质,通过快递运输至国内的货运代理公司,再采用国际快递将上述新型毒品走私、贩卖给境外买家。 今年2月18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何某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后吴某等4人提出上诉,被法院驳回。(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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