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采纳检方抗诉意见后改判死缓
正义网绍兴6月26日电(通讯员吴闻哲 沈昊峰)近日,浙江省检察院通报了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十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由绍兴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韦某某贩毒、运输案名列其中。该案经浙江省检察院支持抗诉,省高院采纳抗诉意见,将韦某某由无期改判为死缓。 韦某某是广西人,常年在浙江绍兴打工。2015年8月,韦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同年12月刑满释放。 出狱后不到四个月,韦便“重操旧业”。他重新联系上了之前进货的上家,再次获得毒品来源。2016年3月起,韦先后招募了多名“马仔”,指使他们为自己贩卖毒品。组织起团伙后,韦当起了“话事人”。他要求成员将贩毒所得全数交给自己,每月支付“工资”,再按照贩毒所得金额给予提成。此外,他还向成员提供车辆、手机等工具,为贩毒提供便利。 2016年10月,韦某某返回广西老家大批量购买毒品,在途径沪昆高速诸暨三都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车内查获近2000克冰毒和340余克海洛因。 2017年8月,绍兴市检察院依法对韦某某提起公诉。绍兴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韦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因其在收费站被查获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无期徒刑。 承办检察官对判决结果审查时认为,结合本案事实证据,韦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已超过毒品犯罪死刑标准。 检察官表示,韦某某等人形成一个有组织的贩毒团伙,进行链条式的毒品交易,较之一般的贩毒行为更具危害;韦某某在其中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韦某某又系累犯、毒品再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应从重处罚。虽有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的情节,但上述酌定情节并非降档量刑的减轻情节,故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 绍兴市检察院遂以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依法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浙江省检察院支持抗诉。浙江省高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韦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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