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卓尼:对一"恶势力"团伙案提出抗诉
他们的行为是不是“恶势力”团伙犯罪 今年1月7日,卓尼县法院对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马某、安某“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六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认为,被告人虽然达到3人,但并不是每次违法犯罪活动都一起实施,换言之,其骨干成员不固定,因此不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对此,检察机关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就构成“恶势力”团伙,其中并未要求骨干成员固定。在该案中,徐某或单独,或纠集马某、安某中的一人或两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秩序,造成群众不安,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一审判决后,甘南州两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共同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研判。最终,卓尼县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出抗诉。 办案检察官进行了全面阅卷,复核相关证据,深入研究法律规定,做了大量细致的庭前准备工作。后甘南州中级法院发回卓尼县法院重审。 日前,卓尼县法院经审理对该案公开宣判。判决认为,被告人徐某、马某、安某系“恶势力”犯罪,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七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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