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殴中受伤一方一定不负刑责吗?检方监督寻衅滋事案"被害人"获
斗殴中受伤一方一定不负刑责吗 2016年11月1日晚,黄某在泗洪县青阳街道某娱乐场所,因琐事与张某发生口角,后伙同他人持木质棒球棍对张某实施殴打,致张某背部受伤。张某为泄愤报复,现场纠集郭某等人持自制长砍刀与黄某一方进行械斗,致黄某头部受伤。经鉴定,黄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侦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张某等人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发现,黄某在公共场合持棒球棍随意殴打他人,进而引发双方械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但公安机关仅将参与打架的张某一方移送起诉,却未对黄某一方作出相应处理。于是,该院随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认为,该案中黄某被打伤,应系被害人,且其所持棒球棍不属凶器,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对此,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中的被害人,不一定就不负刑事责任;另外,判断是否属于凶器不能仅看其外表,更要看其能否致人受伤。黄某所持的棒球棍,虽不像管制刀具、枪支等,但质地十分坚硬,足以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和伤害,具备凶器的本质属性。 该院遂履行立案监督职能,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并就相关理由进行了详细说明。 2018年9月,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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