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媒体报道 >

巡回检察:这几个共性问题该怎么解?(2)

2019-06-22 18:21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最高检党组和张军检察长明确提出,巡回检察也是办案。 
  这次会议强调,巡回检察是办案方式的重大创新。“巡回检察实质上是一个办案环节,巡回检察本身就是办案活动。”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巡回检察,集中人员力量针对监狱执法活动的某个或多个方面,有针对性开展检察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违法问题,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纠正,督促监狱落实整改到位,促进监狱规范执法,这个过程就是在办案。 
  会议透露,为推进巡回检察办案,最高检组织全国刑事执行业务专家研发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巡回检察办案模块,并正在组织巡回检察典型案件评选,进一步规范巡回检察案件办理。 
  如何灵活统筹运用四种巡回检察方式? 
  根据巡回检察的内容和实施主体不同,最高检明确了巡回检察的四种基本方式,分别是常规、专门、机动和交叉巡回检察。其中,常规、专门和机动巡回检察一般由对监狱负有监督职责的检察院组织,交叉巡回检察一般由省级检察院组织。 
  根据最高检第五检察厅调研掌握的情况,一些地方在试点过程中存在开展巡回检察频次过高、方式相对单一的问题,影响监督效果。 
  会议明确,要根据上述几种方式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灵活安排,互为补充,压茬推进,系统推进,下轮巡回对上轮发现问题销号式跟进,倒逼巡回责任落实,提高监督质效。 
  (正义网北京6月19日电)(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