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份证买卖背后:90后女性最受欢迎 面容姣好要加钱(3)
解志勇说,目前,工商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使用身份证的程序不严格、不规范,一些本人不到场的代理业务本应该受到严格的法律程序规范和审查,使用和审查的不规范致使“被法人”现象频频出现。 他建议加快身份证查验的技术含量,比如植入相关芯片,可实现身份证挂失后即触发失效的机制。同时加速建立身份证挂失信息共享机制,扩大身份证挂失信息的共享范围,覆盖至实名制所需要的领域。 值得关注的是,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购买居民身份证系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买卖身份证构成犯罪,出售个人身份证也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如果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 “当下对于身份证盗用、冒用的法律责任、惩罚力度偏轻。”解志勇说,现在的惩罚方式主要是拘留和罚款。实际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甚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置相关的法律责任,才能减轻、减少这种情况。 “目前,数据联网、人脸识别等技术对于防治身份证盗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并且不涉及侵犯个人隐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指出,上个世纪末隐私权概念引入国内,实际上是“美国的瓶子欧洲的酒”,这就导致目前人们未能树立正确的隐私观。法律上隐私权与其他学科不同,应当内涵确定、外延明确、边界清晰,应当是无关社会利益又与个人名誉、尊严息息相关的。因此,身份证信息不应当属于个人隐私,需要时可以被公开。 刘德良表示,目前身份证买卖、身份证信息盗用频发的根源在于身份证立法上的瑕疵,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将个人身份证信息视作隐私,没有规定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承担核实人证是否合一的责任。凡是出现身份证假冒、滥用等问题,有关部门应当追究办理业务单位的责任,除非已经尽到相应的比对义务,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身份证盗用的现象。(记者 李超 实习生 郭阳琛)(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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