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2)
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第47条主要吸收了中办、国办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第2条和第3条的相关内容。其中,对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记录并报告的条件是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记录并报告的条件仅是过问案件情况,这条也同样适用于检察机关离退休人员。相关部门要对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违纪情形的需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二是建立检察人员办案安全保障制度。近年来,检察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报复伤害,阻挠、恐吓或者以其他不当方法妨碍检察人员依法履职,暴力伤害检察人员及其近亲属等情形屡有发生。针对上述情况,第48条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办案安全。对妨碍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建立检察人员培训制度。当前,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布局已经展开,要真正落实到位,关键在于专业人才的培训。检察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政治培训要融入业务培训之中。要充分发挥面对面培训、网络培训、“检答网”等培训形式,坚持开展检察官教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上讲台,邀请资深法官和律师等讲课,通过高标准、高质量的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使检察人员在政治上更敏锐、业务上更精通,提升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处理案件的专业能力。 另一方面,明确检察院行使职权的外部保障机制,排除外部干扰。主要针对检察机关在人员编制、经费划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立法层面为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保障。 一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编制实行专项管理。主要考虑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编制单列、单独管理的特殊性,实行政法专项编制专编专用、省以下统一管理和动态管理,推动政法专项编制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同时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缓解“案多人少”“事多人少”矛盾。 二是明确了经费保障机制。吸收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改革的合理内核,要求人民检察院的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对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行政开支等予以充分保障。这里的“按照事权划分原则”的表述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提法相呼应,也体现了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 三是明确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检察业务与现代科技信息技术的融合。特别是面对“案多人少”等矛盾,更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推进信息化建设,为审查案件、适用法律提供精准高效的信息支持,既节省检察办案的人力物力,又使案件质量和效率有飞跃式的提升。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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