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内陆水域非法电鱼第一案:渔业大队长带头作案被抓
渔业大队长带人偷偷用电网捕鱼 浙江常山: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建议对尚未构成犯罪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常山江是浙江“母亲河”钱塘江源头的重要节点,渔业资源丰富。千百年来,与江为伴的浙江省常山县何家乡、青石镇等地的渔民以船为家,时至今日仍有30余户人家以捕鱼为生。但是,正当人们增殖放流、不断改善和保护常山江的渔业生态资源时,却有一些人为了一己私利,干起了不法勾当。 近日,常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浙江省内陆水域非法电鱼第一案。 非法捕捞被抓现行 2018年8月17日晚,常山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常山江内有2艘渔船在电网捕鱼。经过数小时追踪、蹲守,次日凌晨4时许,执法人员在招贤镇象湖村渡口附近的河滩上,将正在装车准备离去的许某春、许某龙等5人当场查获。在货车上,执法人员查获了4只大功率电瓶、3台升压器、2副电触竿等作案工具,以及许某春等人捕获的鳜鱼、石斑鱼、黄尾密鲴等10余种6大箱渔获物。经清点称重,6箱渔获物重达385斤,创浙江省内陆水域查获的非法捕捞渔获物最高纪录。 趁着执法人员检查的空隙,许某春等3人借着夜色的掩护逃走,被抓住的许某龙和司机严某根拒不提供同伙的情况。 渔业大队长带头作案 次日上午,常山县检察院应邀依法提前介入此案。鉴于案情重大,该院迅速协调县公安局、水利局派员组成联合办案组,并建议围绕涉案货车的运行轨迹、涉案水产品的销售渠道等重点环节开展调查,深挖这个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 经衢州市检察院指导、协调,9月18日,常山县公安局对该案正式立案侦查。第二天,许某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相关作案事实。 经查,许某春、许某龙、许某侃和陈某民4人均是常山县某渔业大队的渔民,许某春还是该大队党支部书记兼大队长。2018年8月17日晚至8月18日凌晨,他们4人在常山江内电网捕鱼。作为持证渔民,4人都接受过渔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签订过承诺书,如此行为属于典型的知法犯法。而且,许某春和许某龙并不是初次作案,在2018年8月1日至8月13日间,二人采用同样的方式连续十多天在常山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所得达1.5万余元。 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全承担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考虑到许某春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严重破坏了相关水域的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常山县检察院依法启动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并委托浙江省淡水渔业环境监测站对相关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评估。 今年4月30日,常山县检察院对许某春、许某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提起公诉。同时,鉴于许某侃、陈某民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该院向渔政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对许某侃和陈某民予以行政处罚,并吊销许某春和许某龙的捕捞证。 6月5日,常山县检察院就许某春等人的侵害公益行为向衢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许某春、许某龙、许某侃、陈某民赔偿渔业资源损失、承担相关费用合计12.23万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在许某春、许某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庭审过程中,许某春和许某龙当庭道歉,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考虑到许某春在庭审前号召渔业大队村民和集体共同出资10余万元购买鱼苗蟹苗投放于常山江,且有自首、退赃、积极赔偿等从轻情节,法庭最终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保护渔业资源,造福子孙后代!今天不吃子孙鱼,明天子孙有鱼吃!’这两句话就写在许某春他们渔业大队办公楼前面的警示牌上。”法庭上,公诉人说,“今天有很多渔民兄弟来观摩庭审,希望大家能以2名被告人为戒,不要以身试法。试想一下,一次电鱼385斤,咱们常山江里又能有多少个385斤鱼呢!”(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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