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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通报"河北入室反杀案":正当防卫不负刑责(2)

2019-06-18 13:53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2018年11月28日,邢台市检察院检察长邢伟收到董民刚母亲来信,反映其儿子董民刚刺伤致死刁某属万般无奈,希望办案人员明察秋毫、伸张正义,还董民刚一个清白。来信还附有970余名村民签名摁手印的申请书。“如此多人签名摁手印,务必认真审查,依法办理。”邢伟当即作出批示,并将收到来信情况通过董民刚委托代理人答复董民刚母亲,责成分管批捕以及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与案件承办人,多次到巨鹿县听取公安、检察院意见,分析研判证据,指明侦查补证方向。 
  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8年8月4日,邢台市公安局审查后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邢台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9月19日,邢台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并列出7条补充侦查提纲,重点对董民刚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刁某是否在董民刚家与李某过夜、刁某与李某的手机通话记录等问题进行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认为董民刚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19日移送邢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12月4日,邢台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董民刚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仍然存在疑点,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遂向侦查机关又列出7条补查提纲,重点对案发前刁某到董民刚家的频率及对董民刚的态度、作案工具剪刀平时放置的位置等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经过第二次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仍然认为董民刚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于今年1月3日再次移送邢台市检察院。 
  邢台市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本案的案发前因事实对于认定案发当晚的董民刚主观心态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侦查方向主要在作案过程,证明案发前因的证据比较单薄。在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仍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该院决定充分利用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及时自行补充侦查,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准确定性。该院先后派员赴巨鹿县案发地复勘现场、到董民刚和刁某所在村调取新的证人证言、走访村民、复核相关证据。经过补充证据,表明被害人刁某与董民刚的妻子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刁某长期羞辱董民刚,多次到董民刚家中居住。对刁某的社会调查表明,其具有犯罪前科,平时惹是生非,村民视其为村霸。对董民刚的社会调查表明,其为人老实忠厚,家境困难,与人为善,在当地口碑甚好,全体村民一致要求司法机关对董民刚宽大处理。从案发前刁某一系列的非法行为及其社会表现、董民刚的社会表现,表明董民刚非常惧怕刁某,印证了董民刚在案发当晚的主观心理十分恐惧,害怕自己和家人遭到刁某报复,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委曲求全,也印证了刁某盛气凌人、凶残无比,由此证明了案件发生时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和实施防卫的强度,从而为准确判定案件性质奠定了基础。 
  今年1月29日,邢台市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对董民刚作不起诉处理。 
  鉴于此案重大复杂,且备受群众关注,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相关规定,今年1月31日,邢台市检察院向河北省检察院汇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相关情况,河北省检察院指定专人阅卷后,认同邢台市检察院认定董民刚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作不起诉决定,并提出指导意见:一是严把案件质量,对案件存在的部分事实和证据进一步补强;二是认真评估本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做好被害人家属一方的释法说理工作;四是把控案件节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办案。 
  不能以事后视角苛求防卫人 
  今年2月18日,邢台市检察院到巨鹿县对董民刚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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