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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披露河北入室反杀案不起诉决定:属正当防卫(2)

2019-06-17 14:31来源:中国之声浏览:手机版

  温可红:“鉴定法医表示,是在二人运动打斗中形成的伤情。针对作案工具也进行了补充侦查,作案的这把剪刀是董民刚在家里干活用的一把剪刀,平时就随手放在茶几上,在案发时是随手拿起来的,不是刻意准备的。还有刁某某到董民刚家里的频率,对董民刚是什么样的态度。”
  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后均认为,董民刚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将原起诉意见更改为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并构成防卫过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巨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张万广:
  张万广:“死者手里拿的毕竟是一把钥匙,他不是拿了把刀。综合考虑,虽然有造成伤害,但是不足以你去剥夺对方生命。所以我们最后讨论研究就是,倾向于防卫过当。”
  检察院最终宣布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历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本案具有防卫性质这一点上达成了共识,分歧则在于董民刚的防卫行为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那么,怎样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检察院的自行补充侦查权如何发挥作用?
  在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结束后,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案件前因于2019年2月2号开启了自行补充侦查。主办检察官温可红介绍:
  温可红:“公安机关在两次补充侦查的方向主要是在一个作案的过程,但是对于本案的前因,我们认为对于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具有重大的作用,所以我们主要针对本案的前因部分自行进行了补充侦查。”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到案发地复勘现场,调取了照片和相关证言,证实刁某某和李某某的关系、董民刚和李某某在此之前也曾被刁某某进行殴打辱骂;走访了董民刚和刁某某所在村,得到了对两位当事人的性格评价和社会表现,刁某某曾有犯罪前科,董民刚为人老实,平时对刁某某即有畏惧心理。

最高检披露河北入室反杀案不起诉决定:属正当防卫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18号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相关指引,结合在案证据,温可红分析:
  温可红:“根据最高检的指导案例,我们认为,判断它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应当以这个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下来判断,而不是我们在事后的视角来苛求防卫人要做出理性的判断。”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邢伟表示:
  邢伟:“经过前期,包括我们自行的补充侦查掌握的这些证据,可以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不起诉决定应该及时作出,不让正义迟到。”
  2019年2月18号,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对董民刚的不起诉决定。5月21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对刁某某的父亲提出的申诉作出复查决定,维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并于2019年5月31号向刁某某父亲进行了宣告。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邢伟表示:
  邢伟:“既然法律赋予了我们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权,那不用,就是失职,不积极使用,那就是怠于履职。董民刚正当防卫案就是我们在认真审查案情基础上,在没有任何来自社会舆论网络炒作等方面的影响和压力的情况下,主动做出的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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