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人员组成、任免程序和任职条件(2)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同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几类特殊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免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根据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相关政策,检察辅助人员中的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管理;检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相关规定;其他检察辅助人员职务序列,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司法行政人员管理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职务的任免应当执行公务员法及其相关政策规定。 检察人员的任职条件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第42条规定了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明确“检察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这里主要明确了两方面的条件,即“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和“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革而来。之后,根据改革成果,修订了检察官法、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组织法修改过程中,吸收了此项改革成果。同时,考虑到检察官法的内容包含了检察官任职的其他具体条件,因此,这里采取了引用条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2款对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作了特别规定,明确“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检察长和副检察长除了是一种法律职务外,还是一种行政领导职务,因此,在党管干部的大原则下,对检察长和副检察长作出了不同于普通检察官的规定。主要考虑是: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无论是检察长还是副检察长,其主体身份是检察官,主责是办案。检察长作为选举制的检察官,应当具备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主要应从检察官中产生,或具备检察官条件,从中择优提出人选,这样才能提高检察官专业化素质,才能保证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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