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职务侵占罪的“争议”与辨析(2)
对于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认为,民商法、劳动法对职务行为和劳务行为并不作明确细分,因此从救济受害人的立场出发,应对该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扩大解释。陈鸷成则表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即只有在对财物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和控制权的情况下,才有认定职务侵占罪成立的空间。山东省无棣县检察院检察长温健认为,在具体办理职务侵占案件过程中,审查的重点在于行为人有无特定职务、是否利用特定职务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至于取得职务的方式可以在所不问。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刑法规制 就刑法规制的门槛而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前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6万元,而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则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对于二者间在入罪数额要求上的较大差异是否合理的判断,与会人员有不同理解。刘俊海认为,如此规定有违平等原则。他建议,最近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了对侵害公司商业秘密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和行政处罚的力度,作为法律统一体下的刑法也应紧跟脚步,对职务侵占罪的入罪门槛作出调整。对此,江溯表示,司法解释如此规定,可能出于两点理由,一是盗窃罪在实践中占有的财产数额一般较少,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财产数额相对较高;二是法律对不同主体规定的法律后果有所差异在中外立法中都存在,对此应理性看待。 刑法与民法的交叉与融合 虽然刑法与民法出于立法目的的不同在法律规定上有所差异,但如何尽可能协调二者间关系,却也是法治国项下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与会学者从多个角度出发对这一问题展开了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时延安从方法论的角度提出了刑民交叉领域问题的研究路径。他表示:尽管刑法、刑事诉讼法与民法、民事诉讼法的研究背景、追求目标等有所不同,但相互之间事实上存在交叉与融合,在此背景下,需要加强学科之间的沟通,具体包括三个维度:一是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二是注重对实务经验进行理论上的提升;三是把握“公法私法化现象”“私法公法化现象”,研究和把握不同法律之间交叉与融合的趋势。尹飞建议,应进一步思考刑法的目的与价值,并对民法与刑法间关系进行再一次的考量,实现刑民融合的目标。 张保军认为,对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等民事手段进行救济,刑法似无介入之必要。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带有最强烈的国家意志,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当减少国家意志对市场主体活动的干预,将国家干预限定在必要和最低限度内。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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