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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拘执行年龄降至14岁利弊如何平衡(4)

2019-06-12 11:49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不仅如此,很多拘留所也不具备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训诫教育的软件条件,少年司法不仅要考虑初等教育的延续性,自身也具有很强的专业属性,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成年人惩戒的缩水版。不可否认部分地方创新了训诫帮教制度,但并不代表当前具有普遍性的适用基础。
  此外,由于行政拘留的临时性和短暂性,并不能解决未成年人违法根源性问题,也不能做到有效跟进,故惩戒效果有限,往往治标而不能治本,加之可能发生的交叉感染,带来的叛逆心理及自弃心理等系列问题,可以说弊大于利。(作者系基层检察官)
  行拘应发挥其惩戒作用
  □ 董燕
  在日常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年满14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其实此前就收到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他们不认为自己接受过处罚。因为依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正是由于人身自由没有受到实质性限制,从某种意义上对这些未成年人来讲等于没有受到惩罚。从发挥法律惩戒作用以及同刑法处罚相衔接的角度看,如果出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然而,降低行拘执行年龄是否就能从源头上制止未成年人犯罪?这恐怕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在审判中,可以看出每个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背后都有一个问题家庭,一些家长或对孩子过于溺爱,或对孩子不闻不问,或者家长本身就法制观念淡漠、行为不端。因此不能指望通过几天的行政拘留就能震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就可以教育矫治他们的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一旦未成年人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如何对其进行帮扶管教,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这才是重点。(作者系基层法官)
  治校园暴力需法律发力
  □ 林日新
  有道是“法不严则不治,令不行则不严”。从我三十多年的从教经验看,虽说人是可以通过教育、感化的,但是教育并非是万能的,“没有教不好的学生”纯粹是理想主义的幻想而已。对于少数家教差、性格暴戾、行为恶劣的人来说,教育很多时候确实是无能为力的。依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试想:如此柔软的法规对校园霸凌和少年犯罪的小霸王们又有多少震慑力呢?我支持适当的降低行拘年龄,其理由有三:
  一、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人的生理年龄提高了不少,许多15岁左右的孩子早已达到甚至超过成年人的身高。
  二、由于受家庭和社会特别是网络的影响,孩子们过早地接触很多不良因素,大大催熟了孩子的心理,让他们的心理年龄提高了。
  三、如今校园霸凌现象令人发指,一些少年犯罪手段极端凶残,给社会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如果对这类犯罪过于宽恕,法律过于疲软,必定不能彰显出法律的威严和震慑力,反而助长了少年犯及其监护人的侥幸心理,让校园暴力和少年犯罪现象日益严重。(作者系中学高级教师)(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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