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还是公司拆借?不起诉决定让企业恢复生机
正义网讯(通讯员李冰 钱丽)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一个建筑工地上,搅拌机“轰隆隆”运转,渣土车穿梭往来,一派火热景象。承建该项目的张家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吸纳75人就业的民营企业。一年前,企业负责人面临刑罚;一年后,企业年利润增加了800余万元。“不起诉决定让我恢复自由,更让企业恢复了生机。”该企业负责人吴某对前来回访的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官感慨道。 2017年7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查明,吴某利用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分别挪用公司1000余万元、50万元用于其入股的两家企业。吴某利用担任其中一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伪造股东决议,以该公司名义用个人资产抵押向银行贷款,并将挪用的1000余万元用于偿还贷款,产生的利息由吴某承担。之后,吴某陆续补缴400余万元利息。案发后,吴某将1000余万元款项归还被挪用企业,并补缴了剩余利息近百万元。 挪用千万资金,一旦定罪,吴某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过程中,吴某和辩护律师辩称,股东决议并非伪造,所谓“挪用”实为公司之间的拆借行为。 张家港市检察院受案后,积极开展证据复核,认为公司股东关系、公司经营情况等直接关系到吴某罪与非罪的认定,但尚缺少相关证据证明。为此,该院将案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与公司其他股东、董事会成员以及财务人员取得联系,调查补充了80余份证据材料。补充的材料表明,涉案几家企业实为一班人马、几块牌子,涉嫌挪用的资金主要是基于企业发展需要进行流转。相关股东决议通过后期的股东补签,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应当有效,吴某的做法不存在逃避公司财务监管以及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况。而吴某之所以被举报,主要是由于股东之间长期存在矛盾,公安机关采信了部分股东的证言。事实上,即便公司大股东滥用权利损害了其他股东权利,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可以通过民商事诉讼途径解决,运用刑事打击方式不利于企业正常经营。 同时,张家港市检察院查明,吴某涉嫌挪用50余万元用于出资过程中,产生12万元分红,在案发前其将3万元归还公司,剩余9万元据为己有,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但考虑到吴某职务侵占金额不大且已退回全部赃款,2018年6月,张家港市检察院对吴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股东大会制度、章程不规范等问题,该院深入调研,向案发企业发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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