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治社会 >

网购被骗后开微店“发财”,收款不发货诈骗4万多元(2)

2019-06-10 13:37来源:山东长安网浏览:手机版

  正是抓住了部分消费者爱占小便宜的心理,小青打着低价销售服装幌子骗人钱财。在通过网络消费前,消费者一定要擦亮双眼,尤其是微信推广的物品,不轻易相信,核实清楚再进行交易。如果发现被骗,不论金额多少,报警是最佳选择,在找回自己损失的同时,能够防止更多的人上当受骗。天上掉对的馅饼大多含陷阱,人人时刻保持警惕,诈骗分子就不会再有可乘之机。
  刑法常识: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量刑从重情节增至10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6年12月2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在犯罪金额上,将量刑数额明确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量刑情节上,从重情节增加至10项;在追缴诈骗所得上,《意见》明确针对诈骗账户中无法说明来源正当性的款项进行收缴,这样更有利于打击犯罪、追缴赃款。(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