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在“6.5”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提升公民环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氛围,6月3日上午,兰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胡某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省高院、矿区法院、林区法院、省、市、县(区)检察院、甘肃政法学院部分师生共170余人参加了庭审活动。
庭审中,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出示了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2016年9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甘肃省永登县上川镇达家梁村二社“财神阁”附近,在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办选金作坊,利用渗坑及氰化工艺,采用金矿石、氰化钠、氢氧化钠混合液浸泡提取法洗金的方式,共计使用300斤氰化钠,给现场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选金点浸泡池、废液收集池、过滤池内废水、土壤中氰化物均超过排放限值。
一审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支持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胡某某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承担恢复生态费用2.98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陈泽林介绍,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3月2日施行后,兰州市开庭审理并宣判的第一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标志着检察机关运用法律手段,挥动正义之剑,追究违法犯罪行为,治理污染、护蓝增绿,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正义之举进一步得到司法的刚性保护,在有效遏制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法行为的同时,起到了良好的打击犯罪和社会警示效应,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收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方,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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