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治理"药驾",我们可以做更多
6月2日,据浙江海宁市公安局通报,5月29日上午10时多,在海宁某医院工作的护士小沈开着自己的小汽车下班回家时,突然感觉头晕恶心,随时有车辆失控的危险。她坚持着把车驶向路边并停稳,然后报警求助。原来,小沈开车前吃了止痛药,发生了副作用。警方提醒,有七类药品会对驾驶产生影响。 近些年,“药驾”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危害逐步被人们所认知。某种程度来说,“药驾”与“酒驾”构成安全隐患的原理几乎一致,都是降低了驾驶者的判断、反应与控制能力,服用一些药物的危害甚至高于饮酒。 当然,“药驾”与“酒驾”有本质区别。首先,“药驾”远不如“酒驾”普遍与频繁,也不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毕竟现实生活中,服药是治疗的需要。其次,“药驾”的识别比“酒驾”要困难得多。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世界卫生组织列出了七大类,并提出在服用这些药品后应禁止驾车,主要包括对神经系统有影响的催眠药物、有恶心呕吐反应或变态反应的药物、止痛类药物、兴奋剂、治疗癫痫的药物,以及抗高血压药物和降血糖药物等。而含有这些药物成分的药品很多,仅常见的感冒药就有十几种之多。如此复杂繁多,别说是执法检查“药驾”困难,就连使用者本身也很难准确识别。事实上很多“药驾”的发生,都是无意识的结果。 尽管现有的药品管理中,对药品的副作用和禁忌有明确的规定,在药品说明书中也有相应的描述,如在说明书中注明“服用药物后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等。但总体来说,用药者普遍缺乏阅读药品说明书的习惯,且说明书往往文字很小不便阅读。人们的用药安全主要依赖于医生的医嘱,但医生往往不会嘱咐得那么详细。 时下,对用药后的驾驶安全管理远远滞后于汽车社会发展的步伐,治理“药驾”首先要补上这方面的短板。比如,建立相关药品包装强制警示标识制度,通过包装上醒目的标识让用药者充分知情,提示其“用药不驾车、驾车谨慎用药”;将是否适合驾驶纳入到医生医嘱和药师荐药说明的责任范畴,让专业人士作出专业提醒,等等。(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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