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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成任性理由? 专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2)

2019-05-31 16:30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记者以“网购真货退假货”在网页进行搜索,“女子网购1个月调包20次买真货退假货诈骗4万元”“男子网购买真货退假货,调包30余次诈骗近30万”等新闻不在少数。
  在陈凤翔看来,以假货骗取真货的行为,从民事角度看,涉及不当得利,侵占了商家的利益,应该退钱。从刑事角度看,这种行为涉嫌到诈骗,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他同时指出,这种犯罪行为也不能直接扣到“消费者”的帽子上。“在买卖交易中平等交易的买家才能称之为消费者,是法律想要保护的人,买真退假的人员是在开始就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只是假借了‘消费’这种途径去实行,他们不能称之为‘消费者’。”
  专家:将滥用规则者纳入诚信黑名单
  无理由退货乱象频出,也让一些法律界人士对这项规则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刘德良看来,“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借鉴的是国外的相关规则和经验,需要有诚信的文化土壤作为支撑,但国内目前这方面还有待完善。如果单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看,可以修改该条款。
  刘俊海认为,“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是基于非现场购物环境下,对消费者提出的特殊服务保障。对消费者而言,“七天无理由退货”可以保护他们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提升现代消费市场上消费者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对商家来说,“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承诺,无形中鼓励消费者放心大胆地购买产品,可以免费试错,扩大了商品营销份额,带来的收益远比损失高得多。这一规定对于商家来说,更多的是红利,是权衡了道德风险以后和市场机会之后作出的一种权衡和决策。
  “消费者购买大量商品使用之后退回给经营者,不是‘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问题,而是消费合同履行中出现了问题。”陈凤翔表示,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消费者保护法,都要求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任意变更。“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前提是商品应当完好,现在问题的本质是消费者不遵循合同要约。
  “其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了商家的正常利益。”陈凤翔表示,如果商家能正确理解无理由退货,发现退回的商品存在问题,拒绝退款,实际上就是对他们自身的保护。在损害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商家可以集好相关的凭证,对这类所谓的“消费者”进行失信记录。如果情况严重,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去维权。
  在实际生活中,如何做到既保障消费者的“反悔权”,又防止“无理由退货”被一些人滥用?刘德良建议,一方面要加强对消费者的诚信教育,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失信者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从民法上来说,在影响销售的情况下退货,本来就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依法追责。同时,可以建立消费者评价体系,让消费与个人诚信挂钩,对于滥用该条款的,可以列入诚信黑名单。如果买家的行为构成犯罪,就要根据刑法规定进行严厉查处。“只有这样,这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刘德良说。(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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