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高官挑衅追逃办称“死也不回国” 5年后投案(2)
莫佩芬、肖建明案都是中央追逃办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两人外逃后,中央追逃办多次召开协调会并赴实地进行督导,明确工作方向,制定追逃策略。浙江、云南省追逃办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利用监察体制改革契机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设立专人专班,因人施策持续升级战法,使追逃追赃举措愈发精准有效。 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对象在国外,基础在国内。查清外逃腐败分子违纪违法事实,着力做好收集信息、固定证据、摸排关系人等基础性工作,做到数字准、情况明、底数清,追逃追赃才会有底气、更硬气。 莫佩芬出逃后,在中央追逃办指导下,浙江省追逃办协调杭州市追逃办等部门,对其重要关系人等情况进行了细致摸排,并将国内情况、追逃形势、我方政策等进行了详细说明,促使其家人和重要关系人配合开展劝返工作。在肖建明案中,相关部门迅速查清了其在国内涉嫌违纪违法的情况,固定了相关证据,为后续工作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推动新时代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了解和掌握有关国家法律和引渡、遣返规则,提高追逃追赃工作的针对性。当前阶段,需要更多运用司法执法合作渠道开展追逃追赃,比如引渡、司法协作、异地追诉、遣返、请外国承认和执行我法院冻结令或没收裁定等,不断提高追逃追赃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这点在肖建明一案中有充分体现。肖建明在出逃前,就涉嫌安排亲属在云锡集团境外投资企业“吃空饷”,两人涉嫌共同贪污,数额巨大。对此,受害单位依法在境外对肖建明等提起民事诉讼,对其造成巨大压力,成为促使其下定决心回国投案的重要因素。 之前部分外逃人员有恃无恐,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将赃款提前转移到境外。中央追逃办将今年确定为追赃工作年,一方面要求对外逃人员在国内外动产、不动产,依法应冻尽冻、应收尽收,努力实现赃款在境内“藏不住、转不出”,另一方面推动与多国建立涉案赃款查找、冻结、返还合作机制,力争赃款在境外“找得到、追得回”。 莫佩芬、肖建明外逃前都经过精心准备,通过各种方式向海外转移了部分资产。追逃追赃过程中,我方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对涉案资产进行了查封,防止赃款赃物转出,同时利用政府合作、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民事诉讼等多种手段,多措并举追缴已经外流的赃款。在法律震慑和政策感召下,莫佩芬、肖建明两人在回国投案的同时主动退赃。 决心始终不变,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治理效能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纪检监察机关成为职务犯罪追逃追赃案件的主办机关。国家监委被增设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司法协助中央机关,多次向外方提出刑事司法协助和职务犯罪引渡请求。今年,纪检监察机关首次正式牵头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制度优势带来的治理效能进一步显现。 通过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使办理追逃追赃案件的资源和力量得以有效整合,上下一体、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更加明确,构建起反腐败协调小组统筹指挥、立案单位力抓主办、成员单位强化协同、外逃人员所在单位积极配合、追逃办督办协调的工作体系。 以肖建明案为例,在其外逃后,我方对其追逃的努力从未停止。在中央追逃办指导下,云南省追逃办组建专案专班,深挖相关问题线索。中央追逃办多次到云南会商指导相关工作。云南省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多次听取专题汇报,省纪委监委专门成立国际合作室,并牵头协调省公安厅、省国资委、云锡集团等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之前在追逃追赃工作中,纪委主要起协调作用,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协调主办责任合二为一,一手抓协调一手抓专案,提高了整体协作能力和水平。”中央追逃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方面是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决心始终不变,另一方面是追逃防逃追赃工作一体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治理效能不断展现,给外逃人员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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