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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土地项目受贿232万 海南省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原副主任符玉终审

2019-05-29 13:28来源:法制时报浏览:手机版
  符玉曾任原海南省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东方市国土局)局长,捕前任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副主任。在担任东方市国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2万元。近日,省二中院终审以犯受贿罪,判处符玉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收贿赂232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符玉在担任东方市国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国有土地有偿收回、土地整理项目施工、项目用地清理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陈某、翁某代表的巨龙公司贿赂款200万元(未遂)、高某贿赂款10万元、赵某标贿赂款10万元、郑某贿赂款5万元、王某某贿赂款5万元、徐某某贿赂款2万元,共计23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符玉家属向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为退赃5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符玉的家属退缴27万元赃款。
  下属违法发国土证致国家损失
  2010年11月27日,众邦医药东方公司以“东方国用(八所)字第0026号”国土证遗失为由,向东方市国土局申请遗失补办。
  在没有调查“东方国用(八所)字第0026号”国土证的权属且现有材料不符合遗失补办条件的情况下,时任东方市国土局地籍股股长周德义向时任局长符玉汇报该公司没有宗地办证审批原件,但以有123.15亩宗地的政府批复、征(拨)土地协议书及779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参考为由建议补办,提交局务会讨论,符玉听取后同意上会。
  2010年12月21日,周德义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做出“该宗地申请补发新证材料齐全,权属清楚,建议办理”的初审意见,符玉做出同意补办的审核意见,后呈报东方市政府审批。同年12月30日,东方市国土局将所谓遗失的“东方国用(八所)字第0026号”国土证补换发为“东方国用(2010)第021号”,面积62100.31平方米,权利人是众邦医药东方公司。
  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东方国用(2010)第021号”62100.31平方米综合用地2010年12月30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为4061万余元。
  另查明,符玉主持召开局务扩大会讨论通过补办证决定时,要求“由周德义负责按规定办理,证办好后由我局保管。属于闲置土地的,按规定处理”.经审批补办证后,周德义未执行会议决定,直接将“东方国用(2010)第021号”新证交给众邦医药东方公司。
  2人终审均获刑
  一审法院认为,符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东方市国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高某、赵某标共计2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公诉机关指控符玉犯玩忽职守罪、周德义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符玉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符玉退缴的赃款3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缴机关上缴国库。判处周德义无罪。
  宣判后,昌江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符玉、周德义身为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众邦医药东方公司未能提供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土地登记审批表等权属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未尽调查义务,违法向申请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致使国家损失了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4061.3603万元,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因此承担渎职犯罪的法律责任。
  省二中院审理认为,符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东方市国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贿赂232万元(其中200万元属未遂),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周德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办理众邦医药东方公司补办62100.3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虚假申请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尽到调查义务,致使国家损失4061.3603万元,其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原审忽略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被非法占有必然造成客观损失的事实,以该土地资源和价值并没有被实际破坏为主要理由,宣告原审被告人周德义无罪,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符玉作为单位主管领导,其失职行为尚未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程度,且其行为与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结果之间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不予认定为犯罪。抗诉机关关于原审被告人符玉犯玩忽职守罪的意见,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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