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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让她挪用300万元,她言听计从……(2)

2019-05-28 11:55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2012年12月31日,刘雁以丽江阳光假日旅行社出具的虚假证明,安排丽江市一卡通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冲抵刘雁的个人借款。后丽江市一卡通公司财务人员以该证明冲抵了刘雁的个人借款13万余元。 
  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 
  案发后,刘雁认为,把公款300万元借给丽江圣源商贸有限公司是上级领导和耀新的安排,把700万元公款借给映贤房地产公司进行营利活动,也是和耀新安排的,并称是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属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感到很“冤”的刘雁在侦查阶段检举揭发了和耀新贪污的事实,并提供了和耀新等人涉嫌收受贿赂的重要线索。和耀新及原丽江市旅游局副局长马某等相关人员落马,案件涉及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行贿等多个职务犯罪罪名,涉案总金额高达8000余万元,在丽江反腐史上极其罕见。 
  丽江市古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宣判后,刘雁不服提出上诉。丽江市中级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法院认为,此案中,和耀新指令刘雁出借公款的行为,不属于上级单位领导的监督权范围,挪用的事项也不是下级单位人员职权范围内应执行之事项,刘雁作为丽江市一卡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对一卡通的款项具有主管、管理权限的人员,应该能够认识到上级单位领导指令挪用公款的行为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内以及上级指示工作范围内事项,而属于违法之事。上级单位领导的指令行为不具有职务命令的有效性,不属于违法性阻却事由。对非业务范围内,具有违法性事项,作为对款项具有主管、管理权限的人员应该予以拒绝,否则其对违法的后果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谋取个人利益”既可以表现为一种主观意图,也可以表现为一种客观行为,且不以谋取利益行为之实施为必需。经查,此案相关证据已证实和耀新个人决定和授意,安排丽江一卡通公司将公司公款300万元借予丽江圣源商贸有限公司李某用于其公司经营活动,且二人均承认之间有利益关系。刘雁也未经丽江市一卡通公司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出。鉴于刘雁是受和耀新授意和安排出借公款,在上级领导的指令下进行的,所以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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