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该怎么治理骗乞者
“我的女儿身患绝症需要高额治疗费用,但家庭贫寒,无钱治疗,希望路人伸出援助之手……”这些年,在城市人流密集的街头巷尾,这种“卖惨式乞讨”可谓屡见不鲜。而这些乞讨者真的都那么悲惨吗?5月26日《法制日报》报道,记者近日从湖北襄阳老河口市公安局获悉,该市警方不久前打掉了一个家族式诈骗乞讨团伙,发现“卖惨式乞讨”当事人不仅周收入过万元,还在老家建起别墅。 民警总结,一些犯罪嫌疑人通过挪用照片、伪造病历,虚构“家人”身患恶性疾病等虚假信息,流窜多地进行诈骗式乞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该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犯罪,但“如何有效固定证据”是追责的一道难题。从现场查获的赃款及微信账户的金额看,大多是1元、5元、10元以及少量的50元、100元的现金及转账。这些赃款都是过往群众随手“捐助”,事后大家一走了之,即便是知道被骗,但由于金额小也往往不会选择报案。“如果不能找到受害人固定证据,就无法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诈骗分子被拘留几日后出来继续行骗,形成恶性循环。犯罪分子也正是利用这一点,不断铤而走险。”这成了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老问题,对此,法律不应停下积极探索的脚步。 按照现有的刑责追究路径,对于骗乞行为,如何有效固定证据是一个不易攻克的难题。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形成闭合证据链要求,需要证明乞讨者虚构情节与受害人支付款项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来构成诈骗罪的定罪要件,继而确定受害金额,来衡量社会危害性。只有达到法定数额,才能通过刑法来惩处。否则仅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甚至不了了之。 因为骗乞者以小聚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导致受害者众多,但对单个受害人造成损害的程度普遍较小,而社会整体对通过乞讨致富的负面反响却巨大。不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不能积极有效地打击骗乞行为,遏制欺骗善心、不劳而获的丑恶行为,难以回应群众呼声,难以维护社会正义。 能否给骗乞行为构建一条特有的打击路径,来终结骗乞者逍遥法外的局面,需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从预防和警示效果角度,不妨先易后难。比如根据群众举报,在集中以骗乞为生的“乞丐村”“乞丐帮”,跟踪取证,先将“关键少数”拿下,再逐一打击,或许有助于摸索一套公认的取证机制。 通常,人格尊严神圣高贵,除非万不得已,不能自我贬损。骗乞突破了一般的尊严边界,为文明社会不能容忍。对此,除了刑责,民事、行政追责也应跟上。另外,触及灵魂的人格尊严教育,应从学校做起。社会的进步应逐渐将那些丑恶行为努力地抛弃在社会成员自我认知提升之路上,期待“乞丐村”“家族式骗乞”早日消失。(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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