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进行时|用错误方式维权,险被定为涉恶案件
用错误方式维权,险被定为涉恶案件 近日,经江苏省兴化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对周根勇(化名)无罪释放。此前,周根勇和村民维护正当权益未果,一时激愤,采取错误方式维权,被认定为涉恶案件,并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 2018年2月5日晚,兴化市陈堡镇某村正在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一名村民发现泰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在焚烧垃圾,群众早对该公司焚烧垃圾不满,便在会议上提出意见。于是,村干部与村民一同前往现场察看,但工厂大门紧锁,村民为进入厂区阻止焚烧,而将大门推得变形。在村干部的劝导下,村民们决定第二天早上再来交涉。第二天上午,有村民发现工厂仍有焚烧垃圾的迹象,于是自发集结前往现场,并电话联系村干部,同时向环保部门举报。 因没有人出面处理交涉,村民们群情激愤。其中,周根勇在现场放话:“不出来处理就把门拉掉!”随后,数十名村民一同推拉电动伸缩门,致使电动伸缩门破损,周根勇又使用破损的伸缩门管砸坏门头的显示屏。经鉴定,电动伸缩门损失价值人民币5560元。 2018年6月17日,泰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焚烧垃圾行为被泰州市环保局依法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周根勇被刑事拘留,5月3日,此案向兴化市检察院提请逮捕。 5月5日,陈堡镇某村部分村民自发到兴化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为周根勇申诉。检察人员接待了来访群众,又向村干部了解了情况,得知周根勇老实巴交,平时并无逞凶斗狠的行为,立即将情况反映给案件承办检察官。 5月7日,承办检察官将该案提交检委会讨论。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中,村民事先已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但一直未果,而且涉案工厂焚烧垃圾的事实已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存在过错,厂方也已对村民毁坏大门的行为表示谅解。另一方面,涉案数额为5560元,刚刚过立案标准。考虑到该厂还要继续在当地运营,从化解矛盾、修复关系的角度,不宜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办理。 经过检委会讨论,一致认为周根勇的行为虽然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标准,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被害人一方对周根勇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因此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亦无逮捕必要。 5月9日,兴化市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并详细说明不捕理由。 据了解,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兴化市检察院立足职能,加强监督,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共批捕涉黑涉恶九类罪名案件104件206人,受理审查起诉137件358人,提起公诉116件279人,获得法院有罪判决112件264人。(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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