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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寻衅滋事为何不作犯罪处理

2019-05-26 17:53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报讯(通讯员姜青 王晗烨 吴闻哲)“是我没有好好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我非常惭愧,今后我会好好改造,不辜负父母和你们对我的期望。”近日,在接受浙江省嵊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回访的过程中,未成年人王某如是说。
  201 8年8月,王某因聚众斗殴罪被嵊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当年1 0月,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钱财,先后7次索得人民币300余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嵊州市检察院承办人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后发现,王某虽向被害人索要钱财,但都是通过QQ、微信的方式,没有对被害人造成直接紧迫性的威胁,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本案不属于情节严重,仅属于轻微寻衅滋事行为。结合王某系未成年人,案发后如实交代罪行,又获得了被害人及其母亲的谅解,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犯罪处理。
  嵊州市检察院遂向市公安局制发《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启动监督撤案程序。公安机关收到通知书后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给予王某相应的行政处罚。
  不过,王某的寻衅滋事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因此,嵊州市检察院依法向该市司法局发出提请撤销王某缓刑、收监执行的检察意见书。嵊州市司法局随即向法院提交撤销王某缓刑的建议书,由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对王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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