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检方向海事法院提起海洋生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 系全国首例(2)
保护海洋野生动物资源,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今年3月,舟山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在履职过程中了解到普陀区检察院正在办理一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经过分析研判,认为沈某某等15人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海龟,数量巨大,对海龟物种以及对海洋物种多样性造成了严重破坏,经上级院批准同意,决定对该批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国家公共利益受损部分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该批案件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案件之间互有交织又相对独立,如何理清侵权因果关系、合理地确定各被告的责任,是不小的难题。 为此,舟山市检察院成立了专门办案组,负责该批案件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办理,并加强与普陀区检察院的沟通指导,及时跟进刑事案件的办理进展,形成“一体化办案”模式。经过仔细审查和提审,办案组对管辖法院、检察院适格主体、被告侵权事实及证据、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各被告的责任分担、确定诉讼请求等法律问题进行了严密论证。“尽管15名被告,有些未全程参与海龟贩卖,或负责收购、出售,或负责运输,或进行居间介绍,但他们每个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海洋生物资源破坏的事实,是庞大的海龟捕捞、收购、运输、出售灰色利益链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舟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旭征介绍,检察机关要求该15名被告在各自的侵权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检察机关向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4月18日,舟山市检察院就该批案件的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登报公告。一个月公告期满,未有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报浙江省检察院批准同意,舟山市检察院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向宁波海事法院就该批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5名被告在各自的侵权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共计657.6万元,鉴定评估费1.002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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