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工程"吃"工程 镇江农科院原副院长李国平获刑六年(2)
农科院的工程不止一项,为了利益给李国平送钱的也不止王某一人。经查,2011年至2016年间,李国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有关工程项目招投标、转包分包、工程量增加、工程款支付等环节中,为相关企业及老板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万余元。 受贿时间长达五年 2018年5月23日,李国平贪污、受贿一案在扬中市法院开庭。检察官宣读了长达10页的起诉书,并当庭展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在被调查时一直作有罪供述的李国平,却突然翻供,声称检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存在。支付给戴某的工程款是领导在会议上一致讨论决定,且之前农科院下属企业支付的款项与会议决定支付的款项并不是同一笔工程款。关于受贿的金额,李国平也只承认每年收受几千元的“节礼”,至于数额较大的贿赂,李国平均不承认。辩护人也辩称,关于李国平收受贿赂的金额、地点、时间等细节,证人的证词和李国平的供述相矛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此,公诉人认为,李国平身为农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园区建设工作,工作事项繁杂,且李国平受贿时间跨度长达五年、笔数多达37笔,数额也很大,记忆内容与客观事实不可能绝对完全一致。被告人和证人提供的言词证据存在某些细节与事实不符,不能因此彻底否认证据的证明力。被告人李国平及辩护人否定所有大额受贿犯罪事实而认可小额受贿的犯罪事实,部分小额犯罪事实亦存在被告人与证人言词上的细节差异。因此,具体认定犯罪事实应当综合证据进行判断。 法院经审查认定:综合分析被告人李国平在被调查期间有多次稳定的供述,且在不同主体提审时予以如实供述,还有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以包装物等不完全一致存在矛盾为由认为不成立受贿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以李国平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万元;对其未退赃款予以追缴。前不久,李国平提出上诉,镇江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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