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从一场聚众斗殴中挖出一个涉黑团伙(2)
同时,在荆州扫黑办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荆州市检察院先后多次与市公安局、洪湖市检察院、洪湖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沟通协调,及时对各办案单位存在的意见分歧和不同认识予以回应。 例如针对三年前的命案因无法确定直接致害人(实施者)而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意见,检察机关指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理由有三:一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主观上对犯罪结果都有概括的故意,应对全案后果负责;二是聚众斗殴罪不能涵盖致人死亡的结果;三是虽然无法确定直接致害人,但参与斗殴一方人数确定,斗殴事实清楚,首要分子和其他参加者应以其概括的故意,全部转化为(间接)故意伤害(致死)罪。 检察机关的上述观点得到了与会各方的高度认可,形成了扫黑除恶的强大合力。 在此期间,在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张新民团伙涉黑的证据越发扎实: 张新民通过经济手段管理组织成员,其通过放高利贷和开赌场赚钱修建的酒店成了组织成员吃喝玩乐的场所,他要求手下必须做到“三心”——忠心、狠心、顺心; 张新民组织以5万元的极低价格强行向村民“买下”26.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致使村民躲到外地打零工,春节才敢回家; 2015年8月16日,张新民等人得知彭某对其有意见,带领数人持钢管、钢叉等作案工具,分乘两辆车前往燕窝镇团结村码头将彭某打伤; 2016年8月5日,张新民为争夺采砂权,邀约数人携带钢管、丝袜、罩衣等作案工具,租乘一辆面包车尾随吕某、李某虎,至燕窝镇边洲村长江江堤段,对两人停在江堤边的两辆轿车进行打砸…… 指控有据辩论有力 涉黑组织难逃法网 2018年6月28日,荆州市检察院依法向荆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前,我们就多次围绕该案的证据、事实和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集中研判,制定了多套应对方案,对出庭预案修改了10余次,确保庭审效果。”荆州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梁广荣说。 据了解,2019年2月26日,即在开庭前一天,检察机关得知该团伙的骨干成员李启灯受到同监所人员的言语威胁。当晚,荆州市检察院连夜提审李启灯,了解相关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确保第二天的庭审效果。 2019年2月27日9时,张新民等14人被检察机关送上了被告席。 庭审现场,公诉人当庭宣读了公诉意见书,并围绕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性处理,出示了证人证言、关键书证及其他证据,精准有力地指控了以张新民为首的14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七项罪名。 同时,公诉人还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讯问、举证和发表意见。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围绕争议焦点,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观点进行了逐一答辩,经过控辩双方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13名被告人当庭认罪。 2019年3月27日,荆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新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分别判处十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1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悉,在推进扫黑除恶工作过程中,湖北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除恶务尽与坚守法治相统一、案件办理与综合治理相统一、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统一的“三统一”原则,截至目前,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案件2211件5476人,其中涉黑案件431件907人;已提起公诉789件3966人,其中涉黑案件86件1109人;追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183人,追诉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297人。(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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