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对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行为不能轻纵
韩晓强是西南政法大学的一名教师,老家在山东。今年1月10日,准备回家过年的他,突然发现无法乘坐飞机和高铁,查询后得知名下多出了一家公司,且被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列为拒不执行偿还1800万元欠款的“老赖”。目前,冒名者已被济南警方行政拘留5日。韩晓强表示,此事对其工作教学、生活均产生了影响,为了去济南解决此事,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前前后后搭进去了两万块钱。 可以说,韩晓强“被法人”的现象并非孤例,梳理报道可知,在身份证件管理体系不太科学严密的背景下,很多人遭遇过“被开房”“被通缉”“被结婚”“被贷款”等尴尬事。对此,相关部门固然要在优化身份证件的管理模式、提升身份证件的科技含量方面下功夫,但就现实情况来看,更应“重拳出击”,让冒用者承担应有责任。 在现代社会管理模式下,身份证件已成为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通行证,一旦身份证件被他人冒用,就会给自己带来难以估量的法律责任和损失。譬如,“被贷款”“被老板”后可能面临难以清偿的巨额债务,进而被列入失信名单,背负“污点”。“被结婚”“被上学”更会导致自己无法结婚,无法入学。 发现身份证件被冒用后,受害人虽然可以通过相关途径寻求帮助,要求有关部门查清真相后恢复自己的身份信息,清理与自己无关的信息。但这一过程漫长复杂,且被害人需要承担难以估量的损失。就以韩晓强“被老赖”事件来说,其为处理此事已经支出了住宿费、交通费、律师费2万元。且在一定时期内被锁定为“老赖”,难以正常出行,并可能备受煎熬,蒙受精神、名誉方面的损失。 而与此相对应,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证者,一般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这样的处罚,显然有纵容冒用者投机取巧的嫌疑。要知道,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可以给冒用者带来诸多便利,让其逃避诸多责任,如果没有足够严厉的制裁措施,定然无法遏制冒用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导致他人“被老赖”的严重后果应该属于情节严重,理当启动刑事追责。并有必要让其承担受害人为挽回损失所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等直接成本。 有必要强调,冒用身份证件行为,除侵害被冒用人合法权益外,还加剧社会管理难度,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黑色空间”。故从长远来看,理当健全身份证件管理体系,如借鉴银行卡管理模式,确保归集、融合公民各项信息的“一卡通”身份证挂失、注销立即生效,并融合指纹、刷脸等技术,在他人冒用时发出警报,让冒用者现形。这样方能避免出现“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等“被结婚”“被贷款”“被犯罪”等闹剧的发生。(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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