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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身份遭冒用 “被欠款”1800万成“老赖”(2)

2019-05-19 17:14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除了牵扯精力,也有经济上的损失,包括律师费,还有一些乱七八糟的支出,损失了两万多元。
  新京报:什么时候得知自己名下有公司的?
  韩晓强:当时不是被限制出行嘛,我就通过网络查询发现一份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及限制消费令,名字、身份证号都是我的,觉得自己很无辜,怎么就突然多出来一家公司了呢?
  新京报:你之前知道这家公司吗?
  韩晓强:完全不知道。除我的老家是山东的之外,我与这家公司毫无瓜葛。
  新京报:你的身份证是何时丢失的?是否进行了挂失?
  韩晓强:2012年到2013年之间,当时我就在山东,坐车时掉的,事后也进行了挂失,但是我咨询了公安机关,说没有用,只要身份证在有效期内,不过期,就还能一直用,只要不是“剪角作废”(如该人户口迁出时,会由迁出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剪角,证明已迁出),不会作废,所以说现在有人可以同时使用五六张身份证,这种情况是存在的。
  拟追究当事人及工商部门责任
  新京报:目前存在哪些困难?
  韩晓强: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证明了有冒名者,但是工商局那边手续蛮多的。因为我没有偿还已判决生效的1800万元欠款,所以我一直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我认为工商局拿到虚假材料、冒用的证件后,也没有进行仔细审核,肯定操作失误或不严谨。我希望工商部门可以公开道歉。
  新京报:冒用者最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对此结果,你怎么看?
  韩晓强:我觉得冒用者盗用我的信息,属于严重犯罪,感觉处罚力度有些轻,毕竟影响持续到现在,给我造成这么大损失。这事像污点一样伴随着我。
  新京报:是否会向当事人申请赔偿?
  韩晓强:其实我是有这个想法的,但是不知道最后能不能得到补偿。我的诉求也跟律师沟通过,准备起诉当事人和工商局,也有对结果进行预测和考虑,现在还挺棘手的,不知道最后能不能如愿。
  ■ 观点
  法院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启动再审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冒名者都已经查到了,说明韩晓强是无辜的,应该主动撤销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法院原来的判决有误,也应该主动再审纠正,“自己可以申诉,法院也可以主动提起审判监督。”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表示,韩晓强可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反映原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形(公安机关用公函告知更好),由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即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同时裁定终止原判决的执行,从而就可以及时解除对韩晓强限坐飞机、高铁等一系列执行措施。
  刘昌松还指出,公安机关对房铭盗用他人身份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仅仅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明显过轻。房铭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韩晓强遭受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向万某索赔。
  多位业内人士指出,从公民“被法定代表人”事件频发来看,商事登记制度需严管,在配套举措上进一步完善细化。专家建议,要从源头上解决身份证被冒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问题,应建立统一的企业实名制登记系统。
  另据新华社今年3月消息,下一步,公安部考虑会同主要用证部门联合发文,落实身份证核查责任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冒用身份证人员黑名单制度。(记者 李一凡)(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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