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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理论:判定财产犯罪的良方

2019-05-18 13:57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占有理论:判定财产犯罪的良方

肖中华

  《论刑法上的占有》是王世柱在博士论文基础之上修订而成的一部著作。作为王世柱的博士生导师,得知该书即将出版,我感到十分高兴,欣然为王世柱博士作序。 
  占有,反映了人与物之间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基本形态,是民法和刑法上关于财产法律关系的重要制度。“占有”乃涉财性犯罪中必须高度关注的内容,准确认定刑法上的占有是刑法理论研究涉财性犯罪的基础前提和核心内容,其既是分析涉财性犯罪的逻辑起点、解释取得型财产犯罪的重要工具,也是区分取得型财产犯罪中盗窃、抢劫等破坏占有的财产犯罪与侵占等破坏所有的财产犯罪的基本前提,还对解决因手段行为不典型的财产犯罪的定罪问题具有特殊意义。 
  与之相对,刑事司法实践中,因特定财物的占有归属模糊,所导致侵犯该财物行为之罪与非罪的性质不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明、犯罪特殊形态的认定疑难,时有发生。例如,在激烈讨论的“偷换商户二维码”案件中,行为人乘无人注意之机,将商户的支付二维码调换为自己的二维码,当顾客扫描二维码支付时,本该进入商户账户的钱款,流入行为人的账户之内。关于该行为的刑法定性,理论界形成了盗窃说、诈骗说(该说内部又包括“双向诈骗”类型的诈骗罪、三角诈骗类型的诈骗罪以及普通类型的诈骗罪)和侵占说的激烈争论,争论的焦点之一即为:商户是否对顾客支付款建立了占有。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财产犯罪认定中的绝大多数疑难与分歧都与财物的占有问题存有或多或少的联系,扫除财物占有方面的障碍必将使财产犯罪的认定事半功倍。正因占有在破解财产犯罪认定疑难中的独特且关键地位,“占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刑法分论研究中‘炮火云集’、不同年龄段学者共同关注各显身手的主战场之一。”令人赞赏的是,王世柱博士也果敢地来到占有问题研究的主战场,从容地加入刑法上占有问题研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在我看来,王世柱博士的研究至少具有以下值得称道的三大特点和优点: 
  第一,刑民比较深入透彻。刑法上的占有制度来源于民法,自然需要结合民法理论进行研究,但刑法作为唯一规制犯罪与刑罚的部门法,具有独立的规制对象和范围,具有相对于民法而言独立的价值观念和评价机制,应当立足于刑法独立性的基本立场研究刑法上的占有制度。作者将刑法上的占有限定于“人控制支配物的事实状态”,具体由行为人意识到财物的存在(“心素”)和行为人对财物进行控制(“体素”)两类构成要素组成。以此为基础,运用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梳理不同历史阶段民法上占有的基本内涵,强调“研究刑法上的占有,既不能避开民法上占有的相关理论与实践,也不能盲目照搬民法上占有的制度规定,应当着眼于两者制度功能进行具体比较”。作者指出,刑法上和民法上的占有皆指人对物的控制支配力,在构成要素、辅助占有、功能作用、观念占有等方面存在相同之处,但在心素、体素、价值、合法性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即刑法上的占有只需行为人对物具有排他性的保管意思以及行为人对物的控制支配须具有能够排除他人妨碍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即可,其重视以社会整体上宏观之惩戒的方式维护财产秩序,认为物的占有事实状态(无论合法与否)可以作为独立的法益予以保护,从而在分析解释涉财性犯罪、判断犯罪是否成立以及成立何罪方面实际发挥着较民法上的占有更重要的价值功能。显然,作者关于民法与刑法上占有的比较研究,已经超越了纯粹构造论上的本体性比较而深入到理念、功能等价值性比较层面,其比较结论不仅对于人们透析刑法上占有的内涵,明晰刑法上占有和民法上占有的界限,准确认定涉财性犯罪的性质及形态,具有极强的启发意义,而且也有助于深化刑法与民法之间关系的科学认知,推动刑法独立性研究立场的最终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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