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受贿58次 扬中一干部受贿200余万元获刑四年(2)
回顾汤某的受贿“路线图”,可以发现,善于抓住时机行贿的绝非李某一人。个体老板吴某从2011年开始,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都会给汤某送去一些购物卡,少则5000元,多则5万元,陆陆续续送出的购物卡累计价值人民币15万元。汤某的一次次失守,不仅让行贿人有机可乘,更让他一步步丧失了原则和立场。正如汤某在悔过书中所说:“我在温水煮青蛙的良好感觉中乐于入套,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才落得如今下场,悔天恨地只能怨自己……” 错位的名利观让他一步步深陷“泥淖” 回头来看,汤某现在的惨痛教训,并非一朝一夕形成,实际上早有轨迹可循。汤某在担任公职期间,曾因违反纪律受过两次处分,但他依然我行我素,执迷不悟,未能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在看到身边同事因同类问题出事后,他依然心存侥幸,没有及时悬崖勒马。在接受组织调查之初,汤某还态度蛮横,负隅顽抗,直到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才低下头来,感觉大梦初醒。 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汤某犯罪主要原因有三条:一是党性修养不够造成底线动摇。他在岗位上以业务工作忙、会议应酬多为借口,疏于学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知法守法沦为空谈。对于身边发生的负面典型案例,置若罔闻,不以为意,不能及时对照自身查摆问题,甚至自以为退出了权力岗位就能“逃过一劫”,思想上的滑坡导致行为上的偏差,造成自身无畏于党纪国法。二是错误的金钱观成为腐败堕落的“催化剂”。在与个体工程老板打交道过程中,汤某常有不平衡心理,私心贪欲也日渐膨胀,甚至认为从行贿人处收钱收物就像供销员收取业务费一样,是自己应得的。于是,一次次心安理得地伸手接受财物。贪欲之门一经打开,就如猛兽下山,洪水决堤,一发而不可收,彻底击溃了守纪守法的底线。三是错位的名利观助长了腐败行为的肆无忌惮。在对待名利和地位上,偏重于个人得失,自觉仕途无望后,意志消退,行为不羁,对行贿人奉上的钱财毫无警觉之心,伸手便取,得意忘形,甚至放纵自我,沉迷于灯红酒绿、推杯换盏之间,妄图借助手中的权力疯狂敛财以达成补偿自己的目的,趁着有权有势该捞则捞,不捞白不捞的贪念彻底吞噬了良知,一步步深陷犯罪的泥淖,难以自拔。(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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