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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发挥行政检察职能联合各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9-05-13 14:5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工伤认定,不只是一道法律题 
检察机关发挥行政检察职能联合各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鞠某是吉林省四平市某工厂的一名锅炉工,他值班的第二天早上被人发现在工厂的蓄水池内死亡。他杀?自杀?还是工作中意外死亡? 
  类似工作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很多。对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如何依法保障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事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近年来,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重视对工伤行政确认等案件的办理,通过提出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依法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工作意外死亡还是自杀? 
  上文提到的事故发生后,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死者鞠某可排除因机械性外伤死亡,推断系生前溺水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鉴定意见为自杀。之后的多次鉴定均认为鞠某为自杀,排除他杀和工作中意外死亡的情况。随后,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鞠某家属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鞠某的死亡属于因工死亡,并要求对其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支持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原因是锅炉工均为一人当班,第二天早上才发现鞠某死亡,其死亡时间不能确定是工作时间,且消防蓄水池不是其工作岗位。吉林省高级法院也驳回了鞠某家属的再审申请,家属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鉴定机构出具死亡性质为“自杀”的鉴定意见缺乏充分的证据补强,且程序不当。根据询问笔录,鞠某的妻子张某说值班当天下午,鞠某曾与其正常交流,这证明鞠某没有自杀倾向。其他证人证言也证实死者生前并无异常情绪反应,且锅炉工也会有加水的情形。 
  随后,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组织吉林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会诊,认为鞠某符合溺水死亡并排除他杀,但根据现有材料,不能确定其为意外溺水死亡或者自杀溺水死亡。 
  根据调查结果,吉林省检察院以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庭审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经过再审,法院依法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责令人社局依法对涉案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法院改判后,行政机关依法纠正错误决定,重新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此案涉及民生,我们本着对人性的关怀,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办案检察官表示。 
  事后,张某来到吉林省检察院送上锦旗。“感谢检察机关的公正司法,让我切实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充满了对未来生活的勇气和信心。”她说。 
  违反行政管理规范能否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是特殊的行政确认行为,法律上对劳动者施以较多的保护原则和规则。在行政检察监督办案中,检察机关也有效应用劳动者特殊保护规则,强化对法院和行政机关的监督。 
  例如,实际操作中,如果存在违反行政管理规范的情形,是否还能认定为工伤?2012年7月9日,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某与另外三人在乘坐肖某驾驶的轿车去徐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某和其中一人受伤,另外二人死亡,肖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 
  经鉴定,黄某因受伤致智能损害、人格改变。同年9月13日,黄某以其代表公司前往徐州投标途中受伤为由,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黄某提供的投标资料、授权委托书中所盖的公司印章、聘用合同书上所盖的公司印章和该公司在工商部门所存的印模不一致,无证据证明黄某是因工受伤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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