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全文)(2)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决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批示;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各检察厅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四)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请示; (五)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提案; (六)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其他情形。 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请示。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制定司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示制定司法解释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直接立项。 其他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十一条 各检察厅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项建议。 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及时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二条 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据立项情况,于每年年初起草本年度司法解释工作计划,报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对司法解释工作计划进行补充或者调整。 第十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完成。不能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完成的,司法解释起草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说明,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是否继续立项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三章 司法解释的起草、审核
第十四条 已经立项的司法解释,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形成司法解释意见稿。 第四章 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 |
- 阳泉市检察院对假酒销售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2-23
- 香港各大政团社团一致谴责激进示威者围堵香港中联办暴行 07-22
- 为辖区无证摊贩开绿灯 这场街角巷落的微贪腐案尘埃落定 07-07
- 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03-08
- 侵华日军“513”部队首被发现 日本老兵:主做细菌研究 06-03
- 天津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权健涉嫌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查 12-29
- 把认罪认罚从宽作为“谋发展”的重要突破口抓紧抓实 05-30
- 宠物殡葬行业问题多 宠物墓地回避是否有资质问题 04-13
- 步长董事长女儿花巨资上斯坦福?董秘:以公告为准 05-03
- 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张晓建被开除党籍 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