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暴力杀医案”二审开庭 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
因女儿出生后发烧经治疗无效死亡,男子陈建利砍击女儿的主治医生、莱钢医院儿科医生李宝华头部数刀,致李宝华当场死亡。法院一审以陈建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后陈建利否认故意杀人提出上诉。 5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二审审理了该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上诉人陈建利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陈建利之女在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医院(莱钢医院)出生,产后第一天(20日)出现发烧症状,于21日转入莱钢医院儿科病房,同日经医治无效死亡。陈建利认为莱钢医院诊疗存在问题,并多次要求医院赔偿未果,遂对医院及其女儿在儿科时的主治医生李宝华(男,殁年35岁)产生怨恨。 2016年10月3日8时许,被告人陈建利驾驶摩托车赶往莱钢医院,途中购买单刃砍刀一把,放入随身携带的一绿色帆布包内。9时45分许,陈建利进入莱钢医院外科楼五楼儿科病房,在医生休息室找到李宝华,质问李宝华其女儿死因及赔偿问题。 因不满李宝华的答复,趁李宝华接听电话之机,陈建利抽出帆布包内的砍刀猛力砍击李宝华头部,李宝华跑出门外,陈建利持刀紧紧追赶至医生办公室门口,又猛力砍击李宝华头部两刀,进入医生办公室后再次连续用力砍击李宝华头部数刀,致其颅骨粉碎,脑浆迸裂,当场死亡。在场的医护人员欲入室施救,被陈建利持刀阻止,后其被赶到的出警人员控制。 在当时的庭审中,陈建利否认自己是故意杀人。莱芜中院认为,陈建利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公共场所公然持刀杀害无辜医生,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建利持刀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极大,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虽能坦白且当庭认罪,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应依法予以惩处。 2018年7月27日下午,莱芜中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法院以陈建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陈建利不服提出上诉。 5月9日14时,山东高院在济南市莱芜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二审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法庭针对陈建利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陈建利是否构成自首、原审判决量刑是否适当等庭审重点进行了法庭调查,听取了陈建利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及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并对检方提供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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